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二)

3、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和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活動。

(2)增值電信服務: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傳輸以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

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樓宇、隧道等室內通信分佈系統,為電信企業提供的語音通話和移動互聯網等無線信號室內分系統傳輸服務,分別按照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4、建築服務: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其他建築服務。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建築服務-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5、金融服務:

(1)貸款服務: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以及利息性質的收入。

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金融服務-貸款服務;融資租賃屬於現代服務-租賃服務。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等服務

(3)保險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幣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活動。


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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