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客戶交流過程中經常會聽到這樣的對話:
“這公司靠譜嗎?完全沒有聽過啊…”
“這麼小的保險公司,是不是很容易倒閉啊?”
“不是大公司的保險產品不敢買啊,萬一破產賴賬怎麼辦!”
…
說實話,以前我也會有這樣的想法,總覺得名氣大的公司才靠譜,直到我進入了保險行業,才知道,其實不論保險公司大還是小,它們的安全性都是很高的。
Part.1 保險公司能倒閉嗎
答案是可以!
根據保險法第89和90條的規定,我們知道,保險公司無論大小都是可以倒閉的。
但是可以倒閉不代表容易倒閉,從現實中來看,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非常嚴格,保險公司要走到倒閉破產這一步非常不容易。與此同時,即使保險公司倒閉,國家也不會放任不管的,會由財政部、保險監管機構或者央行出面解決。
Part.2 保險公司的安全保障機制
因為保險公司業務的特殊性,牽扯到很多人的養老和醫療問題。我們會擔心保險公司不靠譜,國家更害怕這些保險公司亂來,造成社會動盪,所以國家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專門的監督機構來管理這個行業。
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從法律和監管角度來看看,國家如何進行強監管的。
一、高門檻的准入資格
在我國,保險牌照是非常昂貴的,要申請經營保險公司,需要“有錢,有人,有信譽”,並且註冊資本不能低於人民幣2億元。
二、五大安全制度
01保證金制度
保險公司要存20%的註冊資本金,除用於償還債務外,不允許隨意動用(保險法第97條)
02責任準備金制度
保險公司要預估測算將來的理賠金額,並準備一筆保險金用於理賠儲蓄(保險法98條)
03公積金制度
公積金是保險公司存儲以備用的淨利潤。當保險公司出現虧損時,用於彌補虧損(保險法99條)
04保險保障金制度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在發生風險時統籌使用(保險法第100條)
05再保險制度
保險公司在必要時候,為了分散降低風險,需辦理再保險(保險法103條)
二、兩大監管制度
01償付能力監管
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是從監管機構的角度對保險企業提出的償付能力要求,是一種外部的強制性要求。
償付能力為100%,可以通俗地理解為保險公司的資產充足,就算立即把所有投保人的保單利益兌現,保險公司也能支付得起!
如果償付能力低於150%,政府監管部門就會進行預警管理,必要時會出手整頓這家公司,在情況更加糟糕的時候甚至會接管保險公司。
02資金運用監管
投保人所交的保費都是收到嚴格監管的,不是保險公司想怎麼投資,就怎麼投資,投資範圍及比例受銀保監會嚴格管控。
Part.3 保險公司倒閉後的保單處置
即使非常非常倒黴的,保險公司還是破產倒閉了,也不用害怕,對於撤銷或破產,國家有其相應的處理辦法。
《保險法》92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破產倒閉,我們所購買的保障類的人壽保險合同,即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重疾險等,不會受保險公司破產影響,原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的安全性還是很高的,之前“安邦保險”出事國家就進行了接管,接管期間未發生一起逾期和違約,大家感興趣也可以自行搜索下。
總之就是,買保險還是要看條款
再大的公司,不符合條款,一分不賠
再小的公司,符合條款,必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