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審核要點

作者:萍陽

在公司生命週期的全過程中,充足的資金儲備是其良好運行的重要條件。但伴隨著市場競爭的愈發激烈化,資金週轉困難是企業面臨的又一大難題。因此,企業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越來越常見,借款合同業已成為公司經營過程中常見的合同類型。那麼,雙方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哪些條款是必備條款呢?怎麼訂立借款合同才能使合同更加規範化呢?筆者將在下文中進行介紹。

(注:模版中的部分內容來源於蚌埠仲裁委員會)

模版

雙方當事人陳述與保證

(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

1.1雙方訂立和履行本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並已取得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2雙方在訂立、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對方提供的資料和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隱瞞有關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任何信息。

審核要點

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通常要求加蓋公司公章,另外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被授權人簽字。這時就需要實際簽字人出示其授權書原件,有條件的可以和對方公司進行信息核對。當然,任何一方沒有對對方授權書進行核驗的法定義務,一方偽造、變更授權書的,由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借款人需要將自己真實的財務狀況和償債信息提供給出借人,由出借人評估其償還能力後決定是否簽訂借款合同。若借款人故意偽造隱瞞相關信息的對方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借款人在合同訂立後發現其沒有償還能力的,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主張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模版

借款合同的成立

2.1自甲方實際提供借款之日起借款合同成立。

審核要點

若借款合同的雙方為自然人,那麼此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此係法律明確規定。實踐合同是相對於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那麼關於“實際提供借款”該如何判定呢?在實踐中,對於以現金支付的,自自然人收到借款時合同成立;以銀行轉帳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合同成立。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之外的借款合同成立條件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民間借貸規定》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模版

借款金額

3.1幣種:人民幣。

3.2金額:(小寫) ,(大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3.3實際放款金額與本條約定的借款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放款金額為準。

審核要點

此處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所在,通常情況下只需將雙方協商好的金額填入即可。但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寫入小寫金額時為了閱讀方便會用到“千位分隔符”,法務起草合同時務必檢查“逗號句號”的正確位置以免釀成損失。例如:¥10,000.00 (大寫:人民幣壹萬元整)切勿寫成10.000.00。為了在發生筆誤的時候控制風險,我們可以在合同中寫明“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對於在合同中約定“斬頭息”的條款法律明確規定無效,這種做法使借款人實際得到的借款金額少於合同約定的金額,影響了借款人對於資金的正常使用,無形中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因此,對於借款人在提供借款時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模版

借款期限

4.1借款期限 個月,自借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審核要點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借款人只需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即可,出借人無權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借款人拒絕出借人提前還款請求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在借款人逾期未償還借款的才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有一種例外情形,借款人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出借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若雙方對於借款期限約定不明,依據合同漏洞填補規則仍無法確定的,出借人可以隨時還款,借款人也可以催告對方還款,但要給予其一定的準備時間。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模版

借款利率

5.1本合同執行以下第 項借款利率:

(壹)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內利率保持不變,月利率為 。

(貳)浮動利率,浮動基礎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施行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浮動方式和比例為上浮百分之 ;浮動方式和比例在借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變動時,從施行當日按新利率計算利息。

審核要點

對於借款利率的選擇由雙方協商確定,其中可以約定計息週期不足一月的,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週期達到一月或一年的,以月利率或年利率計算利息。但是無論採取何種利率方式,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換算公式都為:日利率=月利率/30(日),月利率=年利率/12(月),尤其注意日利率=年利率/360(日)。

2020年8月19日通過的《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對借款利率作出很大改變,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來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3.85%×4=15.4%。

在實踐中,雙方基於信賴關係、合作關係等因素在合同中對於利息沒有明確規定。那麼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呢?這需要分為四種情況來討論:

第一,自然人之間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不負擔支付利息的義務;

第二,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利息但約定不明確的的,不負擔支付利息的義務;

第三,一方不屬於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的,不負擔支付利息的義務;

第四,一方不屬於自然人的借款合同,約定利息但約定不明確的,負擔支付利息的義務,通過合同漏洞填補規則確定。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模版

提前還款

6.1乙方提前歸還借款的,經甲方同意,可以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利息。

6.2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及所涉債務的,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利息。

模版

本金逾期與利息逾期

7.1本金逾期: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金的,甲方對逾期償還的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逾期之日雙方正在執行的借款利率×(1+ %)。

7.2利息逾期:乙方逾期償還借款利息的,甲方對逾期償還的利息從逾期之日起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標準與前款相同。

審核要點

不論借款合同中對於借款本金的利息是否有約定,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按期償還本金的,自遲延履行時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作者介紹

萍陽

畢業於國內知名法學院 民商法法學碩士 研究方向:知識產權 擅長合同管理與風險防控。

借貸合同審核要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