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法院:老年人、房屋來源密切、實際居住等徵收利益可酌情多分

虹口法院:老年人、房屋來源密切、實際居住等徵收利益可酌情多分

【基本案情】

原告許某某向虹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上海市北海寧路XXX號房屋(以下簡稱“係爭房屋”)徵收補償利益,所有的徵收補償利益均由許某某取得。

事實和理由:金某花、金某麗均系許某某之女,邱某燕系金某花再婚所生之女,錢某某系金某麗之女。

係爭房屋系公有住房,承租人為許某某。

房屋原為許某某夫妻攜子女共同居住,隨後子女成家陸續搬出。

2015年11月,係爭房屋被依法徵收,共獲得兩套產權調換房屋並需向徵收單位支付購房差價。

係爭房屋共有原、被告戶籍在冊,金某花、邱某燕、錢某某均在他處享受過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的條件。

現原、被告協商無果,原告許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邱某燕、金某花向虹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上海市北海寧路XXX號房屋(以下簡稱“係爭房屋”)徵收補償利益,兩原告獲得上海市虹灣路XXX弄XXX號XXX室產權調換房屋。

事實和理由:係爭房屋系公有住房,承租人為許某某。

係爭房屋共有原、被告戶籍在冊,現係爭房屋被徵收,原、被告對徵收利益分割協商無果,故原告邱某燕、金某花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錢某某辯稱,錢某某屬於知青子女,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同意原告許某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金某花與前夫結婚時曾享受福利分房,且其與原告邱某燕均在本市他處房屋動遷中享受動遷利益,原告邱某燕、金某花在他處均享受福利分房,並且兩人未在係爭房屋內實際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條件。

故不同意原告邱某燕、金某花的訴訟請求。

虹口法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

許某某與金某斌(2001年9月報死亡)系夫妻關係,兩人生育金某花、金某麗。

邱某燕系金某花再婚所生之女,錢某某系金某麗之女。

係爭房屋系公房,系早年以許某某丈夫金某斌單位分配的上海市海寧路XXX弄XXX號房屋(以下簡稱海寧路房屋)調換所得,許某某、金某花戶籍均曾在海寧路房屋中。

係爭房屋原承租人為金某斌,金某斌去世後,2007年11月,經在冊戶籍人員協商一致承租人變更為許某某,承租部位為二層亭子間、二層東後間。

2015年11月,係爭房屋所在地塊列入徵收範圍,當時該房內戶籍人員為原、被告4人,許某某戶籍於1969年從上海市海寧路XXX弄XXX號遷入,金某花曾於1987年與案外人糜某某結婚,戶籍遷到男方家,但婚後兩人未共同生活,並於1988年8月經法院調解離婚,財產自行分割完畢。

金某花戶籍於1987年12月遷回係爭房屋。

邱某燕因出生而在係爭房屋報入戶籍。

錢某某戶籍原從外地遷到係爭房屋,因就讀XXX學校上海市江川路XXX號,於2000年11月從上海市江川路XXX號遷回係爭房屋。

係爭房屋原由許某某夫婦攜子女居住,金某花1991年再婚後搬到男方家居住,錢某某、邱某燕在係爭房屋被徵收前均未在係爭房屋內長期居住,房屋被徵收前由許某某長期居住。

2015年12月13日,許某某與徵收人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徵收實施單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徵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徵收協議)。

根據徵收協議,係爭房屋認定建築面積42.05平方米,房屋價值補償款1,919,478.06元,各項獎勵補貼合計313,126元,結算單另有獎勵費275,949.80元,徵收人提供被徵收人產權調換房屋2套,分別為上海市惠南民樂大居BX棟504室(設計面積79.41平方米,房屋總價874,304.10元)、上海市虹灣路86弄X棟中單元30號105室(面積75.44平方米,房屋總價1,692,873.60元),扣除購房款後,該戶還需向徵收單位支付購房補差款58,623.20元。

1988年7月,金某花的前夫糜某某在增配獲得上海市北站龔家宅路XXX號公房,配房人口為糜某某1人,增配原因是結婚。

1997年3月,錢某某之母金某麗從係爭房屋增配了本市真武路公房(使用面積21.4平方米),調配原因中述及錢某某讀書戶口在學校,辦理不便等。

另查明,金某花、邱某燕均為上海市梧州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的產權人。

【法院判決】

虹口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原告許某某主張及被告辯稱金某花前夫糜某某獲配福利分房系考慮結婚因素,故金某花已享受住房福利。

但住房調配單僅記載糜某某一人,且事實上金某花婚後未與糜某某共同生活,婚姻存續時間又較短,在配房一個月內即離婚,金某花在客觀上無法以該房屋保障居住權益,故不應認定其已隨前夫糜某某享受過住房福利,對該意見不予採納。

被告辯稱,金某花、邱某燕在上海市半淞園路XXX弄XXX號房屋內曾享受動遷利益,因當事人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該抗辯亦不予採納。

邱某燕的戶籍均在係爭房屋內,且無證據證明其曾在本市他處獲得過住房福利,但其未在係爭房屋長期實際居住,屬於空掛戶口,故不屬於係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錢某某戶籍雖在係爭房屋,但已隨家人在他處獲得過住房福利,亦不屬於係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原告金某花自戶籍從海寧路房屋遷入係爭房屋後,在係爭房屋實際居住至1991年結婚後搬出,且無證據證明其曾在本市他處獲得過住房福利,綜合考慮係爭房屋來源於金某花亦有關聯,故虹口法院酌定金某花為係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故係爭房屋的徵收利益應由許某某和金某花取得並分割。

鑑於承租人許某某為老年人,與房屋來源關聯最為密切,又在該房屋長期實際居住,需要以徵收利益保障其居住權益,故徵收利益應由其酌情多分,相關獎勵補貼也應由其取得。

綜合考量係爭房屋的來源、各方對房屋的貢獻、各方居住狀況的因素等,虹口法院酌情確定邱某燕、金某花共同分得上海市惠南民樂大居BX幢504室產權調換房屋,許某某分得虹灣路86弄11幢中單元30號105室產權調換房屋,須向徵收單位支付的購房補差款58,623.20元由金某花負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上海市虹灣路86弄X棟中單元30號105室產權調換房屋產權歸原告許某某所有;

二、上海市惠南民樂大居BX棟504室產權調換房屋產權歸原告金某花所有;

三、須向徵收單位支付的購房補差款58,623.20元,由原告金某花負擔;

四、駁回原告許某某、邱某燕、金某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舊改徵收律師 首席顧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雷敬祺律師認為:

(1)《上海市高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本案中,承租人許某某為老年人,且長期實際居住,需要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因此可以獲得徵收利益多分。

(2)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本案中,被告主張金某花、邱某燕曾享受動遷利益,但未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採納。實踐中,當事人無法調取有關調配單及拆遷安置協議,且沒有調查方向,這時候就需要專業的律師參與訴訟,才能查清事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民法總則》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中,法院綜合考量係爭房屋的來源、各方對房屋的貢獻、各方居住狀況的因素等酌情確定各方權利主體的分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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