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天津投靠落戶的條件,材料,辦理流程

一、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受理單位

落戶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大廳、派出所)

受理條件

外省市戶籍人員與我市戶籍人員登記結婚,子女已隨父或母在外省市落戶,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雙方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其有合法撫養權的18週歲(含)以下子女可申請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戶。

應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父母雙方簽字);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年滿16週歲)原件及複印件;

3、婚姻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如無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鑑定機構做DNA親子鑑定;

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確定合法撫養權的法律手續,並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鑑定機構做DNA親子鑑定;

收養子女投靠養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養登記證》和辦理收養手續全部證明材料,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5、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6、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權利人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材料、權利人同意落戶證明。

辦理程序

(一)受理

申請人攜帶應提交材料到所屬分局辦理;市內六區到各分局人口服務大廳辦理,環城四區及其它區分局設立人口服務大廳的到大廳辦理,未設立人口服務大廳的分局,到所轄派出所辦理。

(二)審核:對於申請人提交所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審批後,分局審批。

(三)審定:同審核。

(四)告知

工作標準:分局批准後,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理結果。

1.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2.存檔材料齊全規範

辦理時限

根據有關審批時限辦理

收費標準

免費辦理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服務經濟民生十項舉措》

受理單位

落戶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大廳、派出所)

受理條件

外省市戶籍人員,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已辦理退休手續,投靠子女在我市連續居住滿5年,子女均為我市居民戶口,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可以申請本人在我市落戶。

申請落戶人員子女中有符合國家規定家屬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或已出國定居註銷戶口的,不受子女戶口均在我市的限制。

應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申請人與被投靠人雙方簽字);

2、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4、《退休證》原件及複印件;

5、申請人與被投靠子女之間的關係證明材料(戶籍檔案、人事檔案、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等);

6、申請人其他子女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其他子女有符合國家規定家屬隨軍條件現役軍人的,須由所在部隊提供其符合家屬隨軍條件的材料、軍官證、註銷戶口證明;其他子女中有出國定居已註銷戶口的,須提交出國註銷戶口證明;

7、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8、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權利人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材料、權利人同意落戶證明;

9、《居住證》或《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10、在我市連續居住滿5年的調查取證材料(由社區民警出具)。

三、投靠配偶落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天津市公安局關於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調整戶口登記遷移政策的通知》

受理單位

落戶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大廳、派出所)

受理條件

一、我市戶籍人員與外省市戶籍人員登記結婚滿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雙方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可以申請將配偶戶籍遷入我市落戶,有合法撫養權的18週歲(含)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二、對原為我市農業戶口、因我市戶口登記“一元化”調整為居民戶口、配偶為初婚、並在原農業戶口所在地申報配偶投靠戶口遷入的,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設置3年的政策過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並予受理的,繼續執行原政策,不設年齡及結婚年限要求,有合法撫養權的18週歲(含)以下子女可以隨遷;自2020年1月1日起,統一執行全市投靠配偶來津落戶政策。

三、外省市戶籍人員與我市戶籍人員登記結婚後我市戶籍人員死亡的,雙方登記結婚滿3年,外省市戶籍人員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已故配偶、子女、雙方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可以申請本人在我市落戶,有合法撫養權的18週歲(含)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應提交的材料

一、投靠配偶

1、書面申請(雙方簽字);

2、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年滿16週歲)原件及複印件;

3、婚姻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隨遷雙方婚生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如無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鑑定機構做DNA親子鑑定;

隨遷非婚生子女的,提交確定合法撫養權的法律手續,並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鑑定機構做DNA親子鑑定;

隨遷收養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養登記證》和辦理收養手續全部證明材料,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5、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6、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權利人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材料、權利人同意落戶證明;

7、對原為我市農業戶口、因我市戶口登記“一元化”調整為居民戶口、並在原農業戶口所在地申報配偶投靠戶口遷入的,受理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統中打印“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並加蓋民警章。(不需群眾提供)

二、投靠配偶(被投靠人亡故)

1、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年滿16週歲)原件及複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4、個人未再婚承諾書;

5、亡故配偶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死亡戶口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隨遷子女的,提交確定合法撫養權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隨遷非婚生子女或無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的,須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鑑定機構做DNA親子鑑定;

隨遷收養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養登記證》和辦理收養手續全部證明材料,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7、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8、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權利人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材料、權利人同意落戶證明;

9、《居住證》或《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辦理程序

(一)受理

申請人攜帶應提交材料到所屬分局辦理;市內六區到各分局人口服務大廳辦理,環城四區及其它區分局設立人口服務大廳的到大廳辦理,未設立人口服務大廳的分局,到所轄派出所辦理。

(二)審核:對於申請人提交所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審批後,分局審批。

(三)審定:同審核。

(四)告知

工作標準:分局批准後,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理結果。

1.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2. 存檔材料齊全規範

四、子女投靠繼父(母)落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受理單位

落戶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大廳、派出所)

受理條件

一、外省市戶籍人員離婚(喪偶)後與我市戶籍人員再婚滿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雙方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其有合法撫養權的18週歲(含)以下子女可以申請投靠繼父(母)將戶口遷入我市落戶。

二、對外省市戶籍人員離婚(喪偶)後與我市戶籍人員再婚時其有合法撫養權的子女不滿18週歲,待再婚滿3年已滿18週歲的,如該子女未婚未育,可以在年滿22週歲前申請投靠繼父(母)將戶口遷入我市落戶;年滿22週歲後,公安機關不再受理投靠繼父(母)落戶。

應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具有合法撫養權的生父〔母〕與再婚配偶雙方及年滿18週歲子女簽字);

2、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年滿16週歲)原件及複印件;

3、生父(母)的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離婚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原件及複印件,生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其原結婚證、死亡證(或死亡戶口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生父(母)與繼父(母)的婚姻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外省市戶籍人員與前夫(妻)婚生子女投靠繼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如無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鑑定機構做DNA親子鑑定;

外省市戶籍人員與他人非婚生子女投靠繼父(母)的,提交確定合法撫養權的法律手續,並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鑑定機構做DNA親子鑑定;

外省市戶籍人員收養子女投靠繼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養登記證》和辦理收養手續全部證明材料,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6、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7、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權利人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材料、權利人同意落戶證明;

8、未婚未育承諾書。

辦理程序

(一)受理

申請人攜帶應提交材料到所屬分局辦理;市內六區到各分局人口服務大廳辦理,環城四區及其它區分局設立人口服務大廳的到大廳辦理,未設立人口服務大廳的分局,到所轄派出所辦理。

(二)審核:對於申請人提交所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審批後,分局審批。

(三)審定:同審核。

(四)告知

工作標準:分局批准後,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理結果。

1.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2.存檔材料齊全規範

五、外省市離婚(喪偶)人員再婚 投靠我市戶籍人員落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天津市公安局關於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調整戶口登記遷移政策的通知》

受理單位

落戶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大廳、派出所)

受理條件

外省市戶籍人員離婚(喪偶)後與我市農業人口再婚滿3年,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可申請本人在我市落戶,不能改變原戶口性質。有合法撫養權的18週歲(含)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應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雙方簽字);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滿16週歲)原件及複印件;

3、婚姻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離婚民事調解書、離婚民事判決書、喪偶人員原結婚證及原配偶死亡證原件及複印件;

5、隨遷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如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鑑定機構做DNA親子鑑定;隨遷收養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養登記證》和辦理收養手續全部證明材料,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6、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7、合法固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材料、同意落戶證明。

8、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已統一為居民戶口且被投靠人為我市農業戶口的,須提供統一前的戶口性質類別證明材料;

9、被投靠人來津落戶依據(人口信息系統能查到的,由受理單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辦理程序

(一)受理

申請人攜帶應提交材料到所屬分局辦理;市內六區到各分局人口服務大廳辦理,環城四區及其它區分局設立人口服務大廳的到大廳辦理,未設立人口服務大廳的分局,到所轄派出所辦理。

(二)審核:對於申請人提交所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審批後,分局審批。

(三)審定:同審核。

(四)告知

工作標準:分局批准後,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理結果。

1.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2. 存檔材料齊全規範

關於天津投靠落戶的條件,材料,辦理流程

關於天津投靠落戶的條件,材料,辦理流程

關於天津投靠落戶的條件,材料,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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