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父母給子女雙方出資買的房的歸屬問題

當今社會,結婚的孩子大多數都是由父母出資購得婚房,婚前買房,一般受贈人原則上為自己的子女,婚後的則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贈與人有明確意思表示,只贈與某一方而不贈與其配偶方。還有,一些父母出首付,其餘由子女共同出資還貸。我們來看看這些不同情形下的房產歸屬問題。


婚前婚後,父母給子女雙方出資買的房的歸屬問題


1、 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細究該條文,其規定的僅是婚前父母出資的資金歸屬,而不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若無特殊約定,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其子女用該受贈資金出資購房屬於個人出資。此時仍需分類予以分析:


(1)若婚前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則男女雙方以該出資共同購買的房屋,無論是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根據個人出資份額視為按份共有。如還有男女雙方個人出資部分,則份額相應增加即可。



(2)若婚前購房只有一方父母出資,則其子女以該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屋所有權歸屬其個人所有。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該房屋為共有財產,若無特別約定,該房屋所有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2、婚後,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此處規定的仍是父母出資的歸屬,而非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由於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登記在夫妻雙方或一方名下,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雙方婚後以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若無特別約定,不論登記在誰名下,均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



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處明確規定的是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但需注意以下信息:



(1)若此時,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或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該房屋為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所有權歸屬雙方共同所有。



(2)此處關於父母婚後給子女買房的規定,是指一方父母支付全款給子女購買房屋且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婚後僅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由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是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父母支付的首付款若無特別約定,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以該首付款支付的房屋,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處關於房屋所有權歸屬規定的較為明確具體,並無其他爭議。只需注意,如果此時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該房屋所有權應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婚前婚後,父母給子女雙方出資買的房的歸屬問題


贈與是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法律行為,贈與需要有明確的贈與對象。如果贈與對象不明確的,需要結合贈與的意思表示進行綜合判斷。由於房價較高,父母為子女購房價值巨大,此時就需要明晰該贈與的對象是僅限於己方子女還是及於其配偶。

《物權法》的規定,只以產權登記來判定所有權歸屬,可能與父母的購房初衷不符,進而損害出資人和受贈人的利益。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以締結婚姻為時點,區分婚前、婚後,將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受贈對象和比例做了劃分。

婚前的,受贈人原則上為己方子女,婚後的則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有明確意思表示,只贈與某一方而不贈與其配偶方。另外,出資父母贈與的是用於購房的錢款本身而非房屋產權或份額。因此,應把受贈錢款和房屋產權進行區分、界定。《物權法》、《合同法》都有關於房產登記、贈與等的相關規定。房產登記作為不動產持有和變動的公示方式,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如果登記權利人與實際受贈人不相符,在產權發生變動等情況下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同時,登記為房產權利人這一行為本身也可能被解讀為贈與人或者受贈人之間對房屋產權歸屬的達成了某種意思表示。


婚前婚後,父母給子女雙方出資買的房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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