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關係》中不完美的“夫妻”

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當然夫妻之間也不可能十全十美。難免會有磕磕絆絆的事,生活的點綴,幸福的起點。劇情的發展從細節就可以看到斯黛拉與崔英俊的離婚是必然的結果。她倆也是整部劇的一個小高潮。首先來張總裁範十足的霸氣照片吧,成功女性的典範。


《完美關係》中不完美的“夫妻”

女王的典範

斯黛拉:為人正直,不屑耍陰謀手段,行事磊落,在公司斯黛拉是DL公司的副總裁,都源於她有很強的經濟實力和工作能力,女強人一枚,大家心目中的女神。

崔英俊:則是利益至上,為了金錢不擇手段。他承擔了家裡的全部家務,給老婆飯,洗衣服,老婆回到家,他會殷勤的給老婆換上拖鞋,老婆累了,會主動給老婆捏肩膀。不知道的以為他是被包養了。近年來,崔英俊一直都是靠著斯黛拉的幫助,才能夠在酒店立足,他各種討好自己的老婆,是因為他90%的業績都要依靠自己的老婆來完成。

離婚的原因:

1.三觀不同,話不投機,無交流。

斯黛拉嫁給崔英俊,只是因為他對她好,願意為她洗手羹湯。黛拉公司的董事長神秘失蹤,外界盛傳是斯黛拉舉報了他。這時,斯黛拉勝券在握的總裁職位又被新人取而代之。職場失利的斯黛拉在家喝酒解憂,崔英俊作為妻子的枕邊人,不僅沒有安慰她,反而相信了傳聞,還擺出一副我把你研究得透透的樣子,讓斯黛拉少在他面前裝正人君子。崔英俊的話傷透了斯黛拉的心,也打消了她想解釋的慾望。自己相處這麼久的人竟然如此想自己。兩人想法不同,又不加以溝通調和,心與心之間的距離才會越來越遠,讓愛情在不知不覺中變了質。

2. 沒有盡到夫妻彼此之間的尊重,互相平等,舉案齊眉。

斯黛拉沒有分清工作和生活,工作上可以對下屬頤指氣使,但回到家,大家都是平等的,雖然老公表現懦弱,但這都是長期積累的結果。長期的勢力相差懸殊甚至長期的壓迫,才造就了今天的結果。但是夫妻在一起就要舉案齊眉,在家中是平等的,更要是和諧的。強弱不等的情況下,婚姻關係就會不平衡,崔英俊和斯黛拉婚姻有問題,雙方都有責任。

3. 不要因為年齡大,就急著結婚,互不理解,缺乏溝通。

斯黛拉已經年近四十歲了,她和崔英俊已經結婚多年,為了事業,斯黛拉沒有自己談戀愛,通過介紹認識結婚,斯黛拉把時間給予工作,沒有花費時間經營婚姻。當初不匹配的兩人走到一起,註定結局的悲哀。受年齡影響,可是不要因為年齡大,就急著結婚。婚姻是一座圍城,有的人想進去,而有的人想出去。可是大多數能夠在圍城中生存靠的就是夫妻之間彼此的“愛”,婚姻是需要經營的,不能因為年齡到了,就結婚,沒有愛的婚姻,也是不會長久的。來自網友的拼圖。


《完美關係》中不完美的“夫妻”

來自網友的拼圖


故事繼續:

斯黛拉在一次電話中發現崔英俊外面包養小三,拿著斯黛拉的錢和車哄著別的女人開心不已,崔英俊為了保住斯黛拉這個長期飯票,下跪求原諒不行就想搞臭斯黛拉的名聲。男人狠起來真沒女人什麼事,女人受盡委屈還要忍氣吞聲,男人自己犯錯,還要大言不慚。崔英俊這個人物真是上演的“渣男”形象呀。女主只想讓他淨身出戶。崔英俊在出軌被發現後,強烈要挽回斯黛拉,挽回不成就狗急跳牆,什麼損招也都使出啦,真是讓人恨的牙根癢癢,如此的渣男自己出軌還要分配女方所有一半的財產:一套陸家嘴的房產,存款400萬元以及其他有價證券。崔英俊四處詆譭斯黛拉的名譽,這讓斯黛拉有苦難言,斯黛拉為了公司的利益,也為了自己的名譽,只想快刀斬亂麻,所以,她請衛哲幫忙,為自己公關,也為自己擺脫糟糕的婚姻,衛哲一出手肯定會成功的,但是,斯黛拉想要崔英俊淨身出戶不可能的,衛哲該如何對付崔英俊這個渣男呢?斯黛拉最終還是離婚了,她終於擺脫了噁心的婚姻,但是,她的財產也被崔英俊分走一半,讓我們這些觀眾都表示不服。明明崔英俊是過錯方,最終卻小人得志,不過還好斯黛拉恢復了自由,這下她和葉東烈終於可以自由自在的戀愛了,而葉東烈是一支潛力股,兩個人會有更好的未來。

看劇學法,簡單易解。

1、斯黛拉想要渣男淨身出戶可以實現嗎?

答案肯定是不能的。男生淨身出戶,在現行法律層面沒有可能性。在我們吃瓜群眾的腦海中,崔英俊出軌是事件的過錯方不應該分配財產。然而,律師要說的是,我國的《婚姻法》通篇沒有淨身出戶的規定,而有的只是

第四十七條 隱藏、轉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也就是在只有一方故意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對於過錯方才能少分或不分。除此之外行為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

2.斯黛拉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七條司法解釋

“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完美關係》中不完美的“夫妻”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婚姻財產認定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股權、股份、債券、繼承非制定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分是誰的貢獻大小,在分割時一視同仁,應當均分。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大多數情況,因為在家中總有一方是照顧家庭多些另一方主外多些,如果對貢獻進行區分不利於家庭穩定,為了穩定應當均分。那麼不存在47條規定情形,法院應當判決均分。考慮斯黛拉作為女方婦女,法院在自由裁量範圍可以偏向斯黛拉,然依據法理也是照顧婦女兒童一方而不是由於對方存在過錯。


律師寄語:夫妻之間,精神的滋養好過物質的供養。

心靈的窗遠於物質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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