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的一封信

致全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的一封信

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最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均简称为“新《规范》”)规定,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提示如下:

1、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且在销售场所亮照经营;

2、根据新《规范》要求,所售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还要具备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3、做好新《规范》贯彻落实。在2019年4月15日前,积极主动停止销售不符合新《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尽早将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下架、退市或退货;从4月15日起,严禁销售不符合新《规范》要求或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违者将责令停止销售、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主动索取查看生产厂家证照、CCC认证证书等资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和其他标识,健全进货台账登记。

5、4月15日起禁止销售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6、依法依规落实电动自行车召回制度。

7、在销售场所主动张贴新《规范》主要技术指标内容及实施时间等。

8、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离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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