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11家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專家建議加大對財務造假刑事追責力度

主持人於南:2020年,A股將“三十而立”,在這一年,新證券法落地實施,為加大財務造假、欺詐行為懲處力度提供了依據和手段。5月4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重申對造假行為“零容忍”,拉開了嚴懲害群之馬的大幕。

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5月4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簡稱金融委)召開第二十八次會議,再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造假行為“零容忍”。這是近一個月來,金融委第三次會議提及嚴打財務造假。

與此同時,證監會在4月份也多次表態,重拳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欺詐等惡性違法行為。

“4月底是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集中期,是財務造假等亂象集中暴露的時期,也是證監會監管工作最重要的一段時期。監管層在關鍵時期的表態,直接決定著下一步監管政策的走向,意味著證監會對於財務造假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4月份11家上市公司被調查

《證券日報》記者據上市公司公告整理,僅4月份,就有11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披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截至5月5日,年內共有19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披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國浩律師事務所(上海)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上市公司密集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來看,監管層從嚴監管呈現常態化趨勢,這也透露出隨著新證券法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監管層強化事中事後持續監管的態勢。

除了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近年來,監管層對擬IPO企業也開展了現場檢查,對信披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據證監會網站,2019年6月份以來,證監會分兩批次啟動了對86家首發企業的現場檢查工作。

4月29日,證監會網站一次性披露了對13家擬IPO企業的行政監管措施。其中,因大量更改銀行流水、未完整披露關聯方及其貸款走賬等,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被證監會採取3年內不受理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另外12家則是被出具警示函。

朱奕奕表示,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是發展的大勢所趨,強化並依法完善信息披露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主旋律,也是核心環節。在一定程度上,證監會嚴肅提醒並嚴厲打擊擬IPO企業的財務造假行為,展現的是嚴把質量關的“零容忍”態度,旨在有效減少企業“帶病申報、搶跑佔位”等畸形發展的情況。最終也是為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障證券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秩序,營造誠信的證券市場氛圍。

年內證監會已開47張罰單

《證券日報》記者據證監會網站梳理,今年以來截至5月5日,證監會及地方證監局發佈47張行政處罰決定書,7張市場禁入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11張涉及內幕交易,18張涉及信披違規,其中3張涉及財務造假。

對於財務造假,監管層一直“零容忍”。據證監會網站,2019年以來,證監會已累計對22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立案調查,對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處罰,向公安機關移送財務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

“財務造假行為混淆了不同公司之間的競爭實力,也誤導了股民投資。可以說嚴格打擊財務造假,就抓住了推進上市公司治理現代化的‘牛鼻子’。金融委會議多次提出打擊財務造假,有助於形成嚴打財務造假常態化,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劉俊海表示。

劉俊海表示,具體來看主要有四點:首先,可以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質量,上市公司之間能夠公平競爭,避免“劣幣驅逐良幣”;其次,進一步保護廣大公眾投資者知情權,股民在選擇投資時,對股價的判斷會更加理性和睿智;再次,資本市場正在全面有序推動註冊制改革,改革過程中,需要“放管服”三措並舉,協同推進。如果沒有事中事後的監管,沒有對財務造假行為的嚴厲制裁,註冊制的改革也就岌岌可危;最後是推進監管轉型。追究信披違規上市公司及其控制股東、實控人和負有責任的董監高的法律責任,有助於推進法制監管、協同監管、透明監管、誠信監管和民本監管。

對於如何才能真正減少財務造假的行為,朱奕奕認為,從“內”而言,應立足於提升企業的誠信意識、責任意識、社會意識,企業之所以要上市,並不僅僅是為了讓企業獲得足夠的資金更好地在行業中予以發展,而是讓自身發展紅利惠及投資者;從“外”而言,最重要的是加強監管,加大針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一方面企業上市進入證券市場後,監管機構要保證規則被徹底、普遍執行,培養企業的規則意識;另一方面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新證券法提升行政處罰力度、規範證券市場的集體訴訟行為制度都是未來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法行為的有力之舉,當然,從威懾震懾角度而言,適時啟動針對財務造假行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刑事法律規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唯有多管齊下,內外分別發力,才能真正有效遏制財務造假的行為。”朱奕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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