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重組上市造假納入欺詐發行

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發展網訊 記者張洽棠報道 日前,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明確上市公司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重組上市)等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標的資產財務資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也應認定為欺詐發行,從而將此前頗受爭議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重組上市)造假正式納入欺詐發行範疇。

此次修訂後的《重組辦法》根據新《證券法》對重組罰則體系相應理順,首先調整了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分類,同時大幅提高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擴大了違規主體的範圍。

此外,《重組辦法》明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在其公告的有關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將依照新《證券法》第181條有關欺詐發行的規定予以處罰: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分析人士表示,此舉將大大提高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違法成本,規範上市公司的行為。此外,在新《證券法》出臺背景下,本次證監會修訂《重組辦法》,配合打出組合拳最佳效果,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重組上市)納入欺詐發行範疇的規定落到實處,為後續監管實踐提供了有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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