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要求三年不能戀愛結婚,不能懷孕,女性該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今天和大家侃一下關於在職場中女員工的特殊保護,我們大家都知道,由於女性的生理結構的特點,女性會有“四期”,分別是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

職場要求三年不能戀愛結婚,不能懷孕,女性該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在這些時期,其實從生理上來講女性是相對脆弱的,我們應該予以一定的保護。那麼在勞動立法上,對於女性在這四期期間是明確設定的一些保護,對於女性在“四期”期間有些工作是禁止做的,禁止企業安排一些對身體不好的工作。由於篇幅的原因,先和大家聊一聊對於經期和孕期期間的保護。下面我們就看一下具體的有哪些。

女性經期期間: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不能安排女性從事低溫、冷水和高空作業。這些都是根據女性的生理特點做出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根據《高處作業分級》標準,高處作業是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

在低溫冷水中作業會對月經期的女職工的生理衛生產生不良影響,不得安排月經期的女職工從事低溫、冷水作業。低溫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操作人員接觸冷水溫度等於或低於12℃的作業。

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是較重的體力勞動,婦女月經來潮時,正常的生理機能和肌體活動能力出現變化,身體防禦能力暫時被破壞,生理波動大,作業能力下降,工作效率低。女職工月經期間可以照常工作,但不能參加過重的體力勞動。

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具體有:輕工系統的方便麵生產工段的和麵工作;糧食系統企業的凍肉裝運;蛋品廠的過磅;輪胎廠的大輪胎成型;橡膠廠拔楦;化工廠的有機備料和無機備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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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期間

孕期期間,除了經期期間的事情不能做,因為孕期懷了胎兒,所以保護的出發點是不能影響胎兒,一是不能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有毒有害作業會影響到下一代。二是不能從事有放射性的作業。當到了一定月份的時候,不能讓女員工從事頻繁彎腰、下蹲、攀高和攀爬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這一切的特殊要求和規定,都是法律對女性的特殊保護,是對女性的特殊的關懷。

在這裡我還要著重說一點,就是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自己的利益,只要發現女員工懷孕,就以各種理由予以辭退,更有甚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好幾年內不得懷孕,甚至是不能談戀愛和結婚,這些都是違法的,也是違背道德的,對於這一點我查閱的相關資料,我們國家的法律寫得很清楚:

職場要求三年不能戀愛結婚,不能懷孕,女性該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一切僱傭人員的單位。懷孕的女職工不僅在勞動合同的聘用期內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也有繼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多瞭解瞭解,拿起法律的武器,適時地維護好自己的權益,走好職場中的每一步。對於那些違背法律,不盡人情的公司該離開就離開,不要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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