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專挑監控盲區 犯罪嫌疑人“零口供” 檢察官運用客觀證據成功辦理一起盜竊案

作案時專挑監控盲區,半個月多次盜竊車輛電瓶。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承辦檢察官引導偵查,充分運用客觀證據,成功辦理這起盜竊案。2020年2月28日,由河北省廣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高某、董某系共同盜竊犯罪,但鑑於兩被告人認罪階段不同,量刑時從寬幅度也不一樣,他們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和一年零四個月,並分別判處罰金5000元。

  拒不供認

  2019年8月,廣平縣轄區內連發三起車輛電瓶被盜案,多名被害人報警稱:其車輛電瓶在夜晚被盜。偵查機關發現該系列盜竊案有一個共同特點:被盜車輛均在監控盲區。辦案民警根據現場勘查時提取的DNA拭子,最終確定嫌疑人為有三次犯罪前科的董某。根據董某供述其是夥同高某一起實施的盜竊,兩人以前是獄友。但高某到案後,對犯罪事實矢口否認。

  9月,該案被移送到廣平縣檢察院審查逮捕,檢察官翟章勤承辦該案。翟章勤第一次提審高某時,對方仍不認罪:“我沒有實施過盜竊,也根本不認識什麼董某!”提審結束後,翟章勤對全案證據進行了梳理,董某稱每次盜竊都是高某駕車來接他,車輛牌照他記不住,因為高某總是換牌照。目前全案證據只有同案犯董某的供述,想要鎖定高某,證據還需加強。

  還原真相

  翟章勤製作了詳細的偵查取證意見書,為偵查機關列明瞭偵查方向:一是作案為監控盲區,但可以調取案發附近的卡口監控,從中細查線索;二是提取二人的手機通訊信息,恢復數據,確定二人關係;三是查找作案車輛及高某所租住的地方,尋找外圍證據。

  調取三起盜竊案發時間前後周邊的卡口監控後,經兩個小時的仔細比對,在案發現場反覆進出的一輛黑色汽車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辦案民警根據汽車離開現場時尾標形狀及發光特徵,確定該車型是比亞迪G3型號轎車,後偵查人員追查該車離開現場的軌跡,並在附近卡口拍到該車輛,當時為凌晨,但車內人員卻將遮陽板拉下,且該車懸掛的京字牌號系套牌。

  後偵查人員根據該車車內特徵繼續追蹤,終於在廣平縣某鎮發現了該轎車。民警對附近的出租房屋進行摸排,最終確定高某的暫住地,並在屋內搜出作案車輛的鑰匙,隨後民警在車後備箱內查獲二人作案時所使用的撬棍一把、鉗子兩把及牌照兩套。

  同時,偵查機關也成功恢復並提取了兩名嫌疑人手機中的相關信息。至此,雖然高某所涉犯罪仍是“零口供”,但事實已經清晰。

  採納量刑建議

  拿到這些證據,翟章勤第二次提審了高某。

  “高某,你是否認識董某?”

  “我不認識什麼董某。”

  “偵查機關已經恢復了你的手機信息,為什麼你的微信聯繫人有董某?”

  “我不知道。”

  “高某,我再問你,懸掛京字牌照的黑色比亞迪轎車是不是你的?”

  “不是我的,我沒有車。”

  “我們已經找到該車輛,並且找到了你所租住的地方,房東對你進行了辨認,並說該車輛就是你的。”

  “是我的車又怎麼樣,我沒有盜竊。”

  “那你再看看盜竊現場附近卡口拍到的照片,雖然你將遮陽板拉下,但仍能辨認出你。”

  之後,高某一言不發。

  雖然高某自始至終不承認其實施了盜竊,但本案中,各項間接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證據間關聯緊密、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實高某夥同董某實施了盜竊車輛電瓶的行為。

  高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初期均以“不知道”為由,拒不供述犯罪事實。庭審時,檢察官通過訊問讓高某的辯解自相矛盾,謊言不攻自破。舉證時,出示了同案犯董某的供述及引導偵查機關調取的客觀證據,在紮實的證據面前,高某最終承認了全部犯罪事實。

  而同案犯董某自始至終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官當庭審查了董某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最終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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