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這部法律落實好也許拉姆就不會

如果把這部法律落實好也許拉姆就不會

作者:周緒平

今年的國慶適逢中秋,舉國同慶、全民共歡!但是在這祥和的節日氛圍中,一位遭受家暴的姑娘離開了人間。

據《觀察者網》報道,在國慶中秋佳節前夕的9月30日晚,讓無數人心疼的“黑姑娘拉姆”,因被前夫唐某潑汽油焚燒,導致重度燒傷後,傷重不治不幸離世。

拉姆是一位生活在四川阿壩州的女孩,也是一名小有名氣的“網紅”。在網上,她把甜美的笑容展現給大家,把普通的日子過成了詩。

但是在這美好的後面,魔鬼的陰影始終籠罩著她。拉姆的前夫唐某,常年對拉姆實施家暴,兩人多次離婚、復婚,又離婚。

9月14日,唐某拿著刀和汽油將正在直播的拉姆渾身澆滿汽油並點燃……

16天后,身體燒傷面積達90%的拉姆不幸離世。

如果把這部法律落實好也許拉姆就不會

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雖已落網,但人們的情緒卻無法釋懷,既有對拉姆的心疼不忍,也有對家暴現象的憤懣不平。很多網友呼籲制定“拉姆法案”,以規制家暴、嚴懲兇手!但實際上,早在2016年,我國就已有一部較為完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可能很多人對這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於2016年3月1日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並不熟悉,但這部法律的內容實際上十分完備。比如,在家暴認定上,《反家庭暴力法》將生活中能見到的各種硬暴力和軟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均界定為家暴。

在職責劃分上,《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村委會、居委會、婦聯、各國家機關都應當受理家暴受害人的求助,且必須給予幫助與處理;即使受害人未主動求助,各個機構發現“疑似遭受家暴”情形時,也應當及時向公安報案;公安必須出警,制止家暴,並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對於家暴案件的處理,《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公安機關應分三種情形處理:

一是對情節較輕,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要對家暴者出具告誡書,載明其信息後通知當地村委會、居委會;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要定期對家暴者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二是對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最高可行政拘留 15 日。三是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上述處理過程中,受害人既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次保護令能持續 6 個月甚至更長。在這期間,家暴者必須遵守保護令內容,一旦違反,法院可以給予其罰款或拘留;嚴重違反的,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不僅如此,《反家庭暴力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婦聯將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各用人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有家暴情況的,給予批評教育 ”。

應該說,《反家庭暴力法》已從法律上構建起對家暴受害人一整套保護措施,形成了一張反家暴的保護網。但是,為什麼拉姆的悲劇還是未能避免?這隻能說,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僅有完備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要有群體的法律意識、嚴密的執行程序,以及嚴厲的問責機制予以支撐,才能真正發揮出作用。而在拉姆案中,從現有網上資料來看,我們看不到任何與《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聯的內容,在前期唐某對拉姆實施家暴時,既看不到公安機關的家暴訓誡書,也看不到法院的人身保護令,甚至,當地很多群眾和相關單位認為這只是唐某的家事,沒有那個職能部門把唐某的施暴當作 “家暴案件”來處理。最終,拉姆連啟動法律保護機制的門檻都沒有邁進去,就遭受殘害!

逝者已矣,生者應鑑!為避免拉姆案的重演,筆者認為應做到以下三點:

第一,對於家暴,必須零容忍。家暴不是家務事,不是一般家庭糾紛!《反家庭暴力法》已明確規定,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均為家暴,一經實施,即屬違法!對於這些違法行為,無論是受害人、親朋好友,還是知情群眾,無論是職能部門、公安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均沒有任何藉口去容忍,只要發生、發現,均應當報警、求助、介入,對施暴者施以相應的處理和懲治。

第二,對每一起家暴,都應當作家暴案件來處理。從拉姆案來看,在遭受唐某的家暴後,拉姆也曾報過警,但卻沒有等來法律的保護。這說明,一些部門對家暴的定義還不太明確,覺得受害人所受的傷害還沒有到家暴的程度;或者把家暴當作一般家庭糾紛,存在“和稀泥”的想法,而這隻會讓家暴越演越烈!無數案例表明,家暴只有零次或者無數次,一味的隱忍退讓不能解決問題!如果遭受的是較輕的家庭暴力,從維護家庭穩定的角度出發,受害人可以向居委會、婦聯等有關部門求助;如果家庭暴力威脅人身安全,受害人必須報警,必要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而相關職能部門、公安機關和法院必須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從不同的角度對家暴者施以懲治和打擊,通過法律的威懾力,讓家暴者感到害怕,老老實實地遵守法律的規定。

第三,對於家暴案件的辦理,要建立監督與問責機制。雖然《反家庭暴力法》對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制定了一些問責規定,但實踐中落實得並不到位,鮮有相關人員被問責的案例。這說明,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監督與問責機制尚不完善,需要進一步的健全。實踐中,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承擔起監督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責任,借鑑未成年人檢察保護的做法,通過立案監督、執行監督、向相關單位制發檢察建議、對履職不力的單位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監督相關職能單位把《反家庭暴力法》落實到位,把家暴受害人保護到位。紀委監察機關也要認真執行《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對翫忽職守、履職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工作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促使相關職能部門擔當起職責,推動《反家庭暴力法》發揮出威力,確保拉姆式的悲劇不再重演!

如果把這部法律落實好也許拉姆就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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