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話費充值開發票那些事——花言鳥語說稅收系列

繼續講發票。這次我們通過話費充值具體案例,講講開發票的那些事。那麼,讓我們開始吧。

說說話費充值開發票那些事——花言鳥語說稅收系列

充值話費開發票,通訊運營商提供服務,是發票開具方,也即是銷方,個人支付費用,是購方,發票金額即話費充值額。一般情況下,大家都是這麼理解的,無論從常理角度,還是按法律規定,似乎理所當然沒有爭議。現實中,人們還是遇到不少問題。我們一個一個來。

四個問題。

一、明明充值了300元,為什麼通訊運營商不給開發票?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通訊服務業的結算模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消費完後再繳費,二是預充值月結釦費。

模式一沒有太大問題,消費即“發生經營業務”,繳費即“確認營業收入”,隨後開具發票,完全符合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而且,消費後繳費,一般直接跟通訊運營商交易,很少出現第三方。當然,如果出現第三方,問題跟模式二是一樣的。

模式二更為普遍,預先充值,然後月結釦費。充值的方式有很多,簡單列舉一下:

1.通訊運營商線下營業廳充值;

2.通訊運營商網上營業廳/APP充值;

3.辦理銀行劃扣充值;

4.通過支付寶、微信、網上銀行客戶端等第三方平臺充值;

5.購買充值卡或空中充值。

方式1和方式2都是直接跟通訊運營商交易,發票開具方是通訊運營商;方式3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已跟通訊運營商簽訂協議,明確屬於代扣話費,發票開具方也是通訊運營商。

方式4和方式5實質是第三方銷售話費,不一定是支付寶微信平臺,類似於淘寶店鋪銷售商品,發票開具方應該是淘寶店,而並非淘寶平臺。通訊運營商並未授權第三方平臺代為開展話費充值業務,實際上是第三方公司(非平臺)採購大批量空中充值業務,該業務中,通訊運營商是銷方,第三方公司是購方,由通訊運營商開具發票給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在支付寶微信網上銀行客戶端等平臺開展話費充值業務,個人通過平臺充值話費,第三方公司是銷方,個人是購方,由第三方公司開具發票給個人。類似於工廠—批發商—零售商—消費者的業務模式,每一次購銷業務都要開具發票,這也是增值稅作為流轉稅的設計邏輯——針對商品服務的流通交易額徵稅。

所以,如果是通過第三方平臺充值話費,應該向提供充值服務的第三方公司索取發票。通訊運營商在上一環節已經開過發票,終端銷售其實跟它沒有關係,不開具發票是符合規定的。

二、通過通訊運營商官方渠道充值300元,為什麼只開具了139元的月結髮票?

通訊運營商一般採用“預充值月結釦費”的結算模式,個人充值300元, 通訊運營商收到300元,因為通訊服務是持續進行,有滯後性,充值時並未完成通訊服務,所以並未“發生經營業務”,也沒有“確認營業收入”,賬務處理應計入“預收賬款”,月結釦除套餐費用139元,當月通訊服務完成,確認營業收入139元,“預收賬款”300元中的139元轉入“主營業務收入”,開具139元月結髮票,同時繳納增值稅。

還有161元怎麼算?下個月月結釦除139元套餐費用,繼續開具139元月結髮票,以此類推。

那如果想一次性開具300元發票該怎麼辦?也有辦法。預充值300元時,因為尚未確認收入,未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在增值稅稅控軟件選擇“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開具不徵稅發票。如果選擇充值時開具不徵稅發票,月結髮票不能再重複開具。有人會問了,開了不徵稅發票,那稅怎麼辦?上篇文章說過了,不開票收入一樣要納稅,通訊行業是根據月結收入繳納增值稅,所以開票行為前置並不影響稅的繳納。

三、辦理了充300送300業務,發票該怎麼開?

充300送300,實質是折扣銷售,600元話費5折銷售,實際支付300元。關於折扣銷售,政策上也很明確,“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需要注意的是,“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具體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回到問題,充300送300,發票金額註明:

銷售金額600元,稅額0元;

折扣金額—300元,稅額0元;

合計金額300元,稅額0元。

以上是不徵稅發票,月結髮票需要倒算不含稅收入,並計算稅額,具體參考下圖。

說說話費充值開發票那些事——花言鳥語說稅收系列

充話費送手機同理,把贈品手機視為折扣額部分就行,只是需要“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將贈品和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按總的銷售金額徵收增值稅。”

四、充值話費到個人手機號碼,可以開具公司抬頭髮票嗎?

先說答案:不可以。

再說另外一種普遍情況,吃飯開發票回去報銷,理所當然的事情,沒有人會覺得有問題。其實這本身是存在涉稅風險的。舉個例子,甲在公司可以報銷(銷售費用),乙請甲吃飯,乙公司沒有報銷,然後甲說幫我開個發票吧,發票抬頭(付款方)是甲公司。甲拿發票回公司報賬,公司計入成本費用,利潤少了,企業所得稅也少繳了,甲多了筆個人收入(飯是乙給的錢),不用繳納個稅,乙做了順手人情,一舉三得。誰虧了?國家虧了唄。

有人會說,國家就別惦記這點小錢啦!實話實話,這錢國家想惦記也惦記不了,很簡單,吃飯是很難具體指向的,公司入賬為銷售費用,但根本無法核實所謂的真實性,所以只能默認都是正常的公司費用支出,是風險,也不是風險。

手機話費不一樣,每個號碼都是綁定個人身份,充值到個人號碼賬戶,意味著是個人消費,當然不可以開具公司抬頭的發票。公司可以給個人支付通訊補貼,實際上是不需要發票,直接併入個人工資薪金就可以。如果一定要開具公司抬頭的發票,兩種方式,一是把個人號碼轉至公司賬戶,二是公司採購不具名充值卡或空中充值,拿回去愛給誰充給誰充。

今天的稅收問答到這裡,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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