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在原油寶鉅虧事件中到底該不該擔責?

作者莫開偉系中國知名財經作家

4月22日中國銀行宣佈原油寶產品根據國際市場負37.63美元/桶的官方結算價定價。這就意味著投資中行原油寶期貨的投資者不僅要賠光本錢,還要倒貼錢給中國銀行。

4月23日,據相關投資者透露,23日凌晨,中國銀行從其“原油寶”賬戶裡劃轉了全部本金。同時,投資者也在今日收到了保證金的扣款回執,告知保證金賬戶已清零。

此消息傳出,無異於一聲驚雷,讓全國投資原油寶的投資者感到驚愕與無助,也讓全國所有民眾為投資原油寶的投資者們感到深深的悲哀。更讓人感到不可理喻的是,投資者期貨保證金被虧損完之後,倒欠銀行的錢目前正面臨被催還的狀態,欠款若不能及時歸還銀行,有可能被中行將其列為惡意透支而納入央行不良徵信記錄,這讓很多投資者感到冤屈。目前這件事正在國內發酵,不少投資者覺得虧損的責任不能完全由投資者獨自承擔,他們認為中國銀行也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還準備聯名將中國銀行告上法庭,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中行在原油寶鉅虧事件中到底該不該擔責?

目前社會各界也對此事表達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投資者自己應負主要責任,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此次交易的虧損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所致,而且最為重要的原因是投資者不顧當前疫情對原油生產的衝擊,是具有賭徒的冒險抄底行為所致,也成了國際原油寶抄底的主力;還有不少人風險意識淡漠,盲目跟風,很多人根本未分清楚石油現價和原油期價就出手,最後導致了此次危機的總爆發。二是協議文本規定穿倉虧損由投資者自己承擔,且客戶很難說是由於中行的失職導致自己發生損失。包括4月15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修改結算規則,允許能源期貨合約以負數結算的關鍵事件。作為買賣獲利受損的承受方,交易者自己也應該更積極地去收集和分析信息,銀行並不比客戶更有優勢獲悉信息,儘管末日22點“關閘”是開戶前就告知交易者的,交易者自身按兵不動,就等於放任盤後“隨波逐流”,不能不自擔風險。而銀行又不能看到行情不好就替客戶決策進行移倉或平倉,所以銀行在法律上並沒有構成欺詐或侵權責任。三是並無具體的法律依據認定中行這項產品違反了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投資者都是成年人,都應該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包括創業、買房、買股票等等,當投資者投資受損時再來指責銀行允許自己參加投資,這是有違人之常理的。

儘管投資者在此次事件中有自己盲目參與投資、尤其是抄底的過失,應為自己的行為“買單”,那麼在這次原油寶期貨鉅虧中,中國銀行到底有沒有責任,又到底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從此次原油寶鉅虧事件前因後果以及該期貨產品的本身來看,中國銀行確實不應該將產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完全掩蓋,更不能將自身操作失誤及監管失職之責推脫得一乾二淨。可以說,中行的協議條款中所有交易性的風險責任都是由交易者承擔的,實際上是一個霸王條款,與法、與理、與情都不相符。中國銀行的責任體現在三方面:

中行在原油寶鉅虧事件中到底該不該擔責?

其一,產品門檻過低,留下了風險敞開。對參與原油寶期貨的投資者沒有設定適當投資者條款,開戶便利,不帶槓桿,無論風險承擔能力高低都可加入原油寶投資行列,使得原油期貨成了投資者重要抄底渠道。而且,在期貨購買業務操作流程上也沒有設定數量限制,盲目追求原油寶期貨業務規模,中行對投資者在購買數量上開始規定投資者一手一手地買,後來投資者太多了,又將購買數量從原來的一手數量提高到十手起買,無形中放大了期貨投資風險。而且,我們還要看到,原油寶類似期貨交易操作,雖然要求不帶槓桿,但由於原油市場價格波動巨大,已大大超越銀行對客戶的風險等級要求,屬於高風險產品,與銀行理財產品一起銷售,實質上也是等於向不符合風險等級要求的客戶開放買賣金融衍生品,觸發金融投資高風險在所難免。

尤其,原油寶到底是個什麼樣的產品,也讓人顯得不倫不類,帶有明顯的不成熟性。從當前看,原油寶到底是理財,定投還是期貨抑或ETF,從本質上看,它不是一個標準化期貨合約,甚至還有股票某些特徵,故意偷換了定義,混淆了概念,一個四不像產品,本身具有天然的缺陷性,讓投資者受到了較大的“矇騙”,承擔意想不到的鉅虧和倒貼的風險。

其二,中行經營身份模糊,滋生了經營風險。在原油寶的經營中,中行到底是是經紀商還是做市商,目前仍處於待爭論狀態。目前一個關鍵就是中行這個類似保證金交易的合約需要換月,那麼產品一定是具有期貨性質,在這個交易中,他的角色或者是經紀商,或者是做市商,如果是經紀商,他會把所有投資者的交易都放到國際市場——境外的期貨交易所,進行一個轉交易。如果他是做市商,那他就是軋完以後的頭寸去進行自行對沖——軋差對沖,國際上大行,更願意按照做市商模式,因為軋的頭寸,中間的差價就是銀行的,但問題是核心在於不論持有多少頭寸,都會面對國際市場的流動性,這次原油期貨就出現了流動性問題,放到期貨交易所裡都可能不成交,因為沒有那麼大的對手盤。同時,我們也注意到,4月20日,中行在WTI原油期貨5月合約上持有的多頭高達2萬餘張,而當時該合約全部持倉就10萬多張,等於中行一家佔到了20%,這裡肯定是有問題的。由此,總結下,在賬戶原油類業務中,為了及時響應客戶交易,中行同時承擔經紀商和做市商角色,客戶買賣產生的淨頭寸,中行會去相關的海外交易所用其外匯資金去進行對沖。中行主要還是充當了做市商的角色,但是權責上沒有明確的界定,這也埋下了這次暴雷的重大隱患。

其三,產品監管制度存在問題,埋下了風險隱患。雖然此次原油寶鉅虧發生之前,中行有強制平倉的業務操作要求,對保證金充足率低於20%時,系統將從大到小對原油期貨合約進行自動強制平倉,但事實上中行不知出於什麼原因,並沒有對其中相當部分保證金不足的客戶進行強平,也沒有及時遷倉,最終導致了投資者鉅虧現象的發生。再退一步,假如中行反映靈敏,與工行、建行等同步對客戶投資的期貨進行移倉,就不會有今天這種惡果了;對此問題,有法律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是中行交易時間制度設計的缺陷造成的虧損,不應全部由客戶承擔。

中行在原油寶鉅虧事件中到底該不該擔責?

最為關鍵的是對國外一些投資機構釋放的預警信號重視不夠,將平倉日設定到換月的最後一天,而且自身的操作時間與國際原油期貨24小時運作不銜接,讓不少投資者無法操作,只能坐以待斃。同時,原油期貨被作為一種理財產品,在設計上大都是照搬國外的所謂掛鉤產品,但是對於掛鉤的原生資產研究不夠,這導致中國銀行在風控層面缺乏及時的風控措施。比如多頭集中平倉,價格跌為負值,銀行是否有風控能力,可能根本沒有進行壓力測試,當風險來臨時顯得束手無策。還有一個問題是對投資者風險教育與警示不力,把業務經營的著力點放到了擴大投資者規模上去了。

顯然,原油寶鉅虧事件,造成大面積的客戶穿倉,無論客觀原因多麼重要,都存在難辭其咎的主觀責任事故,如果中國銀行這款產品沒有缺陷,風控監管能及時到位,止損措施適時有力,今天讓投資者倒貼銀行的錢就不可能發生了。可惜現在這種結局只能是一種假設了。最後希望中行能夠從該事件中主動反思,再也不能強詞奪理了,最好以更加積極、更加有利於投資者的態度來化解此次鉅虧可能帶來的危機,這是大家期待的最好結局!

(原文刊發於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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