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海南28名職校學生竟成流水線工人 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還被拖欠實習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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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海南28名職校學生竟成流水線工人 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還被拖欠實習報酬


2019年5月,網曝“海南28名學生就讀職校竟成流水線工人”在社會上產生強烈反響。短短時間內,網站、刊物、自媒體上相應內容的轉載報道達170萬條之多。職校生的實習權益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今年年初,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人海南某經貿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經貿學校)、海南某遠航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遠航公司)及張某豪向已經提起訴訟的14名學生分別賠償2至4萬元不等的經濟損失。

經商議,經貿學校與遠航公司開展“合作辦學”。經貿學校提供教學所需的獨立校區及充足的招生指標,遠航公司獨立負責招生及教學管理、學生日常管理。

2018年6月,海南省教育廳公佈的《2018年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辦學水平第三方評價報告(學校版)評估建議》中,專家對該學校作出的意見為“不合格,建議停止招生”。

遠航公司明知媒體上已經刊登經貿學校不合格,建議停止招生的新聞,招生宣傳中的“3+2”項目並沒有經過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審核,仍向學生髮送招生信息。在2018年招生中,來自海口、儋州等市縣28名學生就讀該校招生宣傳中的“郵輪乘務專業”。

學生就讀後,經貿學校以及遠航公司均沒有告知學生沒有學籍。同時,與遠航公司有合作關係的張某豪,通過廣東佛山振順公司聯繫到位於廣東中山順創公司,順創公司遂聯繫到佛山光學公司安排學生實習。28名學生在張某豪帶領下進入實習崗位,從事鏡片加工工作。

工作期間,學生每天工作10小時左右且每月僅從帶隊老師處領取800元左右的生活費用。直至2019年3月,個別學生因無法忍受高強度長時間的工作,返校申請退學,卻被告知學校沒有他們這批學生的學籍。

而且,實習單位光學公司按照每小時25元計算實習學生薪酬,並將已產生94萬餘元勞務報酬全額支付給順創公司,順創公司支付給振順公司5萬元,支付給張某豪、遠航公司近78萬元。而張某豪、遠航公司並未支付給學生。28名學生實習期間實際工作總時長均在1800小時左右,每名學生未發放的薪酬2萬致4萬元不等。

此外,在案涉28名學生中有15名未滿16週歲。為達到實習目的,張某豪偽造了該15名學生的身份證件,其因涉嫌犯罪以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事發後,學生、家長們多次往返於經貿學校、遠航公司維權,要求解決學籍就學、勞務報酬以及學費等問題,在社會上引起惡劣影響。

2019年7月初,學生及家長在溝通未果後委託律師向海口市瓊山區法院提起訴訟。他們認為經貿學校、遠航公司及張某豪以實習名義將其層層轉包從事勞務工作,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權益,並據此提起訴訟。

學生及家長鄭重主張,撤銷與經貿學校之間的《半工半讀助學班協議書》,確認遠航公司與振順公司、振順公司與順創公司、順創公司與光學公司之間的相應協議無效,並要求各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勞務費和加班費。

今年初,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一審判決,經貿學校、遠航公司、張某豪連帶賠償每名學生2-4萬不等的勞務費損失。中介機構振順公司、順創公司以及實習單位光學公司基於相互之間的合同關係,對於學生受到的損害結果,不存在過錯,法院判令無需承擔本案侵權責任。

一審宣判後,被告經貿學校、遠航公司不服判決,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以案釋法:

禁止僱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

本案中,遠航公司明知經貿學校不合格,招來的學生沒有學籍,仍安排學生入學和實習。安排實習內容不但與所學專業無關聯,也未披露安排實習存在層層轉包。甚至,明知部分學生未滿16週歲仍安排從事有報酬的高強度勞動。這均能體現出遠航公司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學生有權就受欺詐而遭受的損失向侵權人請求賠償。

學生就讀科經貿學校的目的是完成學業,遠航公司在未舉證實習或高強度勞動行為已得到學生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其安排學生到光學公司的行為存在違法性。早在2016年4月,教育部、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等頒佈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規定,未滿18週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應取得學生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而且,我國刑法禁止僱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按照該規定8小時工作日淨勞動時間為370分鐘,為上述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遠航公司在轉包協議中約定學生日工作時間為10.5小時(630分鐘),遠遠超出了“超強度體力勞動”限度。

一審法官認為,遠航公司的行為具備侵權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經貿學校存在過錯,應與遠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張某豪代表遠航公司聯絡實習事宜、收取學生勞務費,偽造未滿16週歲的學生的身份證件,張某豪與遠航公司將學生的實習演變成高強度勞動這一環節存在共同的合意和行為,故應與遠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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