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全面推進工業用地供應制度改革,節約集約用地最優化

交匯點訊 近日,常州市新北區出臺了《新北區關於改革創新工業用地供應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該意見將從項目准入,差別供應、合同監管、保障服務四個方面著力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切實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提升自然資源利用產出效率。

在執行項目准入評價上,新北區將工業用地項目准入評價作為項目入區投資的前置必要條件,在項目簽訂投資協議籤,以相關職能部門集中會審的形式,共同評價項目是否符合准入標準和供地用地條件。按照項目情況分為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禁止項目三類,其准入條件分別對應“基本准入條件”、“優先准入條件”、“禁止准入條件”。按照《常州高新區產業用地項目准入評價實施意見》的要求,共同評價項目是否符合准入標準和供地用地條件。 在實施差別土地供應方式上,新北區規定國家、省、市重大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標準廠房、研發總部以及其他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的項目,可以按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年期一般不超過30年。除上述類型之外的工業用地在工業用地供應時,按項目准入條件,設定投入產出相關要求,先以租賃方式向使用者供應土地,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土地,經評價考核達到約定的年畝均稅收等產出要求後,可以申請將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先期租賃土地年期為5年,先租後讓總年期一般為20年,最高為30年,從而實現節地水平和產出效益雙提升。 在建立合同管理評估機制上,新北區建立了出讓(租賃)合同與項目監管協議並舉的“雙合同”管理制度和評估考核監管機制,重點明確用地期限內的開發投資強度、年畝均稅收等指標。同時約定用地單位未達到產出要求收回土地或繼續簽訂租賃合同的條件。按照“誰提出、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對項目實施年畝均稅收等重要指標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按規定管理。 在保障用地單位合法權益上,新北區將提高審批效率,積極為承租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依法保障租賃土地的合法權益,滿足承租企業生產經營上的各項合法需求。工業用地出讓(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除因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外,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確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國家法規和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交匯點記者 萬小珍 通訊員 錢裡陽

在執行項目准入評價上,新北區將工業用地項目准入評價作為項目入區投資的前置必要條件,在項目簽訂投資協議籤,以相關職能部門集中會審的形式,共同評價項目是否符合准入標準和供地用地條件。按照項目情況分為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禁止項目三類,其准入條件分別對應“基本准入條件”、“優先准入條件”、“禁止准入條件”。按照《常州高新區產業用地項目准入評價實施意見》的要求,共同評價項目是否符合准入標準和供地用地條件。 在實施差別土地供應方式上,新北區規定國家、省、市重大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標準廠房、研發總部以及其他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的項目,可以按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年期一般不超過30年。除上述類型之外的工業用地在工業用地供應時,按項目准入條件,設定投入產出相關要求,先以租賃方式向使用者供應土地,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土地,經評價考核達到約定的年畝均稅收等產出要求後,可以申請將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先期租賃土地年期為5年,先租後讓總年期一般為20年,最高為30年,從而實現節地水平和產出效益雙提升。 在建立合同管理評估機制上,新北區建立了出讓(租賃)合同與項目監管協議並舉的“雙合同”管理制度和評估考核監管機制,重點明確用地期限內的開發投資強度、年畝均稅收等指標。同時約定用地單位未達到產出要求收回土地或繼續簽訂租賃合同的條件。按照“誰提出、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對項目實施年畝均稅收等重要指標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按規定管理。 在保障用地單位合法權益上,新北區將提高審批效率,積極為承租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依法保障租賃土地的合法權益,滿足承租企業生產經營上的各項合法需求。工業用地出讓(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除因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外,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確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國家法規和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交匯點記者 萬小珍 通訊員 錢裡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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