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一方出資買房算個人財產嗎,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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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分割的範圍僅限於婚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以及個人物品不分割。如果婚後購置的房屋是由一方出資的,那麼婚後一方出資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網友諮詢:婚後,有一方出錢買房,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內一方出資買房算個人財產嗎,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四川蓉樺律師事務所袁婷婷律師解答: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就算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簽訂了財產協議。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需要到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袁婷婷律師解析: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袁婷婷律師於2010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秉承“法立信、信立身,做有溫度的法律人”的執業理念,認真負責的做好每一個案件,始終堅持把當事人的利益放首位。

婚內一方出資買房算個人財產嗎,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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