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狗被撞還要賠錢?侵權責任法是這樣規定的!

自己狗被撞還要賠錢?侵權責任法是這樣規定的!

【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馬某騎電動車通過徐州經開區大廟街道後姚村北側某米廠門口時,與姚某飼養的一隻大狗相撞。事故致馬某多處骨折、損傷。馬某住院後,姚某消失不見,不願賠償醫療費。

馬某出院後,一紙訴狀將姚某起訴至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姚某給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7萬元。

【案情分析】

一般情形下,認定構成侵權,由原告舉證:存在侵權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被告主觀方面有過錯。由被告舉證:免責事由,即證明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可抗力、受害人有過錯等等。在此案件中,相關的事實應該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

首先應明確的是,飼養動物侵權屬於無過錯責任,涉及到了舉證責任中,則被告主觀是否有過錯不需再證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綜上所述,在飼養動物侵權案件中,由原告證明:侵權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由被告證明免責事由。

【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構成飼養動物侵權?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以“咬傷”“抓傷”為通常情形,但不侷限於此。本案即為原告在騎行過程中,因受到驚嚇,導致與犬隻相撞倒地摔傷,且並非犬隻靜止時原告主動撞上,而是犬隻(體型較大)在活動中與原告相撞,故本案亦應認定為動物致人損害。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原告存在挑逗犬隻、投食、進入禁區等行為,被告亦未採取設置警示標牌、繫住犬隻等防範措施,從視頻可以看出,原告騎電動車系正常行駛,故不應因此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最終,徐州經開區法院判決被告姚某賠償原告馬某各項損失共計4萬元。

【相關考題】

甲養的寵物狗將乙咬傷,乙起訴甲請求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甲認為乙被咬傷是因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關於本案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應當就乙受損害與自己的寵物狗沒有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B.甲應當對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C.乙應當就自己沒有逗狗的故意負舉證責任

D.乙應當就自己受到甲的寵物狗傷害以及自己沒有逗狗的故意負舉證責任

【答案】B。解析:飼養動物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即被告是否有過錯,不用證明。應由原告證明的包括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由被告證明免責事由。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A選項屬於因果關係,應由原告乙證明,錯誤。

受害者是否故意逗狗屬於受害者有過錯的情形,屬於免責事由,應當由被告證明,B項正確,當選。C選項、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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