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信箱」之勞動爭議篇:待崗期間正常工作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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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師信箱」之勞動爭議篇:待崗期間正常工作怎麼辦?

常律師:

你好,現在不是因為疫情嗎,單位要求部分員工不用來單位上班,在家待崗,但又要求隨叫隨到,只發最低工資作為生活補助這合法嗎?

答:待崗是職工在與公司保持勞動關係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並且公司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給員工的情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但你單位現在已經恢復用工,只是對部分勞動者作出待崗,不再適用上述條款中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最低工資的情形。因此,如果單位要求“隨叫隨到”又只支付當地最低工資,建議首先與單位協商,在家辦公期間按照綜合工時制計算工時及工資,否則既安排待崗又要求隨叫隨到就是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 常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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