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猝死在車站,鐵路部門需要承擔責任嗎?


旅客猝死在車站,鐵路部門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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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楊某(女)在乘坐火車出行途中無誘因暈倒在火車站,鐵路部門工作人員對楊某採取急救措施,並及時呼叫120救護車將其送往醫院搶救。楊某於次日凌晨被宣告死亡。醫院開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楊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親人的猝然離世,讓家屬難以接受。好好的一個人,怎麼在半路上說沒就沒了?家屬認為一定是鐵路部門救助不力,於是把鐵路局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鐵路承運人在楊某突然暈倒後救助及時,救助行為得當,已盡到了對突發疾病旅客的積極救助義務。雖然最終的結果讓人遺憾,但楊某的死亡系由自身疾病所致,鐵路承運人無需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楊某家屬的全部賠償請求。楊某家屬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三中院審理後認為

,醫院已經證明楊某系因自身疾病猝死,鐵路承運人已經全面履行了法定救助義務。雖然事發突然,但經查看車站站臺監控錄像並結合到場民警執法記錄儀記載的視頻發現,鐵路承運人的救助有條不紊,過程規範,故對楊某的死亡無需承擔責任。經釋法明理,楊某家屬最終轉變認識,自願撤回上訴。

法官說案

人在旅途,誰沒有個急難愁的時候?所以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明確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是為在途旅客的生命、健康安全上了一道保險。但是,過分苛責承運人、無限度地加重其救助責任既不公平,也不現實,故《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又規定了:“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法條的前述規定在於平衡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鼓勵積極的救助行為,敦促相對處於有利地位和對運輸具有主動把控權的承運人採取一切有力措施,調動一切可能的資源救助遇險乘客,但也要防止給承運人施加過重的和不合理的救助責任。是否盡到了法定的救助義務並不是從救助的結果去衡量,而在於對救助行為本身的客觀評判,評價其是否符合一般社會公眾的普遍期待,並與社會發展相吻合。


毫無疑問,本案中鐵路承運人的一系列救助行為堪稱“教科書”式的救助,雖然結果不如人意,但承運人依法已經盡到救助義務,故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鮑韻雯、張逸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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