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受到不實舉報、誣告陷害怎麼辦

領導幹部在為人民群眾服務的過程中,難免會受到誤解、報復、嫉妒,從而遭受不實舉報,甚至是有意的誣告陷害。這種不實舉報、誣告陷害,嚴重影響到了領導幹部的社會評價,更嚴重影響到了領導幹部幹事創業的熱情。面對不實舉報,領導幹部應當如何做?


領導幹部受到不實舉報、誣告陷害怎麼辦


一、請求組織上予以澄清正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於2018年5月20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通知要求: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幹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幹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幹事創業、建功立業。

《中共山東省委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要求,健全完善澄清保護機制。正確對待信訪舉報問題,區分正常檢舉揭發和誣告陷害,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屬惡意中傷、誣告陷害、散佈謠言和不實消息的,及時給予勸阻、批評、教育;涉嫌違規違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對實施誣告陷害的有關人員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掛鉤,納入失信“黑名單”,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對受到誣告陷害、嚴重失實舉報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或相關部門給予澄清正名。

山東省紀委省監委出臺了《關於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幹部澄清正名的工作辦法(試行)》。一是明確誣告陷害行為具體情形。《辦法》規定,為達到個人不正當目的,故意採取捏造事實、虛構情節、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屬於誣告陷害。主要包括捏造、歪曲事實;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經查信訪舉報反映內容完全失實,仍誣告陷害他人等。二是審慎認定誣告陷害行為。承辦部門應當全面收集有關證據,根據舉報人和舉報的動機、情節、性質和產生的後果進行分析研判,綜合考慮舉報人基本信息、廉政檔案、地方政治生態、舉報時間節點等重要情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辦法》還規定,縣級及以下紀檢監察機構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准。三是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對屬於誣告陷害的,按照誣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權限分類處置。其中是黨員幹部或者監察對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置;非黨員幹部、非監察對象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不當利益,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四是準確區分錯告誤告行為。《辦法》明確,對沒有誣告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確因對事實不瞭解或者瞭解不全面而發生錯告誤告的,不作為誣告陷害行為處理,但對被舉報人造成負面影響的,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並進行提醒教育。

二、民事訴訟途徑:名譽權糾紛訴訟

自然人享有名譽權。侵害名譽權的,可以要求通知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一般而言,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侵犯名譽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名譽受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要求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四、要求公安機關追究誣告陷害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情節嚴重,是指告發的方式與告發的虛假內容,足以引起公安、司法等機關的形式追究活動。

作者聲明:

本文由劉士軍律師創作,轉載請註明出處。

劉士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市京師(濟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京師(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會員。曾在檢察院工作多年,現主要從事刑事辯護,致力於辦理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和疑難複雜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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