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舉報”為由敲詐村幹部 一男子領刑4年

敲詐勒索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對象,一男子將別人的“軟肋”作為自己斂財的“本錢”,在東窗事發後,終難逃脫法律制裁。今年3月,張某因敲詐勒索罪被寧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

2019年6月3日,公安寧河分局嶽龍派出所接到報警人電話,稱其曾遭遇過他人敲詐勒索。經進一步詢問,民警瞭解到,2015年,寧河區嶽龍鎮某村村民張某(男,52歲)以舉報報警人任職期間和另一名村幹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為由索要錢款6萬元。接報警後,公安寧河分局迅速組織精幹警力展開調查,並於同年6月17日將張某抓獲。

根據張某的供述,報警人任嶽龍鎮某村村委會副主任期間,和另一名村幹部於2008年在村裡成立了兩個蔬菜大棚合作社,經營期間,二人存在違法行為。在一次偶然的機會,張某掌握了二人的部分違法證據。抱著“直接舉報不如換點錢花”的想法,在2015年2月,張某先後找到了兩名村幹部,以到檢察院和紀檢委舉報二人貪汙為由,索要“封口費”10萬元。

見有知情人找上門來,兩名村幹部驚慌不已,害怕罪行敗露,於是決定與張某好好談談此事。經過一番討價還價,二人於2015年3月12日通過銀行卡向張某轉賬6萬元。本以為用錢堵住了張某的嘴,事情就此解決,但是兩名村幹部在幾年後還是栽了跟頭。2018年,二人因職務侵佔罪被寧河區人民法院判刑。

2019年,被敲詐的二人報案,張某也為自己的“小聰明”付出了“大代價”。(韓雯 樊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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