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老人侯振林為救女童被撞身亡 司法撐起“保護傘”見義勇為不擔責

近日,倍受社會關注的香河老人侯振林為救女童被撞身亡引發的見義勇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終於塵埃落定: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侯振林行為屬於見義勇為,無需擔責,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已得到賠償。

2019年3月9日13時43分許,幼童邱某(2015年5月1日出生)在河北省香河縣京塘線金三角路口(52公里+100米)自西向東獨自橫穿公路。香河縣某村街群眾侯振林見此險情,抱起該幼童橫穿公路,與被告潘某僱傭的司機史某駕駛由南向北行駛的重型廂式貨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相撞,造成侯振林死亡,邱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香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驗及認定,潘某、侯振林及邱某法定監護人李某在此事故中均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後,侯振林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2019年4月8日,侯振林被香河縣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香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侯振林在行駛車輛密集、高速的國道上不顧個人安危,將幼童邱某抱起帶離危險地帶,奮不顧身保護他人人身安全,是見義勇為行為。侯振林雖因交通事故身亡,但該事故系在侯振林實施見義勇為過程中發生,基於侯振林見義勇為的行為性質,其權益依法應予充分保護。侯振林作為見義勇為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該案中潘某和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90%賠償責任,李某承擔10%賠償責任為宜(原告已撤回對李某起訴,賠償責任另行解決)。該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賠償侯振林親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58萬餘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賠償款已全部履行完畢。

【編後語】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寶貴精神財富,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對於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遏制違法犯罪現象,維護社會穩定,弘揚社會正氣,提升整個社會道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積極作用,應得到全社會的廣泛推崇和擁護,更需要司法的有力保護。侯振林在危急時刻挺身而出,捨己救人,是見義勇為的平民英雄。見義勇為,是一種精神、一種力量。社會發展離不開正義精神,也離不開榜樣的力量。每一個榜樣都是一個火種,傳遞著光與熱。只要人人都以榜樣為榮,人人都以見義勇為為榮,社會必將會湧現更多真善美,正義之光將普照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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