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卹金標準

新疆自治區職工死亡待遇

一、職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項目和標準

1、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新疆自治區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卹金標準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患職業病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死亡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死亡的其他情形,以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發給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死亡的,發給 54個月的工亡補助金;被授予烈士稱號的,發給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待遇項目標準表

待遇項目

待遇標準

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卹金

以工亡職工本人生前工資為基數,配偶每月 40%,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發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卹金之和,不能超過工亡職工本人生前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被授烈士稱號的發給 60個月;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或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因工死亡的為54個月;其他情形下因工死亡的為48個月。

(二)相關政策規定

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

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

2、供養親屬撫卹金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新疆建設兵團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由兵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兵團批准後執行。

3、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4、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卹待遇的,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 1)被供養人戶口薄、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生存證明;

( 2)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 3)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證明;

( 4)民政部門出具的養父母、養子女的收養證明。

被供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由經辦機構提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

5、本文所稱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受傷前本人工作不足12個月的,按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二、 職工因病死亡待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三、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待遇

(一)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死者年齡在 10週歲以上的,為該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1個月的二分之一;1週歲至10週歲者,為平均工資1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1週歲者不給。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個領取,不得重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