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一投資公司套取銀行600萬貸款高利轉貸他人,股東被判拘役

南都訊 記者羅忠明 日前,南都記者獲悉,江門市民盈投資有限公司及其股東尹某因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犯高利轉貸罪被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江門市民盈投資有限公司罰金及追繳違法所得合計61.2萬元,判處尹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江門市民盈投資有限公司無視國家法律,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共計30. 6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是被告單位高利轉貸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犯罪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中,被告單位江門市民盈投資有限公司及尹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被告人尹某辯稱其只是聽從另一股東吩咐負責跑腿,參與了一小部分環節,所得收益均歸公司,其個人沒有好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是被告單位江門市民盈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負責公司對外質押貸款業務。2013年10月,江門市新會區會城某傢俱廠負責人林某找被告人尹某向被告單位借款,被告人尹某代表被告單位與其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提供給中信銀行江門分行,與其他貸款業務一併申請貸款,取得貸款後即將其中600萬元高利轉貸給江門市新會區會城某傢俱廠、非法獲利30. 6萬元。

另查,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尹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自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之後如實交代本案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江門市民盈投資有限公司無視國家法律,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 30. 6萬元,數額較大,被告人尹某是被告單位高利轉貸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被告單位江門市民盈投資有限公司、被告人尹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高利轉貸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平臺: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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