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明知委託人無理,卻幫助他贏了官司,職業操守和良心還在嗎?

律師,是一種職業。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訴訟,通過依法辯護澄清是非曲直、驗證合法非法,為法庭判決罪與非罪、罪輕罪重和處罰尺度的拿捏,提供論證依據,從而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但是,現實中卻有一些律師為了提升知名度、接受更多案件代理、賺取高額代理費,無視法律公平正義原則、忘記了律師的職業操守、黑白顛倒是非混淆、拿不是當理說千方百計讓對方當事人承擔違法責任,成為“助紂為虐”的犯罪幫兇,引起廣大網民強烈憤慨。

日前就有這麼個案例:郭某老年男(以下簡稱A)騎車撞了某男孩(以下簡稱B),A撞人後要騎車離開,市民孫某女士(以下簡稱C)恰在現場,見狀攔住A要求A等B家大人到場後溝通完再離開。爭講中A發病倒地,C立即兩次撥打120請求救援。A不治死亡!

A死亡後,家屬聘請律師把C告上了法庭。A家律師觀點:C對A死亡應負法律責任。理由主要三點,一是C阻攔A離開現場併發生爭吵,導致A發病倒地。二是A發病倒地後,C用手機拍照卻沒打120救治。三是案發現場旁有診所,C沒有第一時間跑到診所求救,沒盡到“舉足之勞”。因此強烈要求C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理解這個所謂的法律責任,無非就是要求C給一筆高額賠償款,彌補因“阻攔、爭吵氣犯病且發病後沒盡到救治義務”造成老人死亡的責任。

那麼事實是怎樣的呢?法庭舉證過程中,C的代理人出示了證據,證明C是見義勇為並對A的死亡沒有任何責任。證據一是案發現場監控錄像,證實C只是扶著A的自行車車把阻攔離開要求等B家長出現,期間雖然爭執但沒有辱罵、吵架。證據二是C的手機通話記錄,在A倒地瞬間的三分鐘內,第一時間兩次撥打120報告現場情況和地址方位。最後,法庭依據調查做出結論:A的死亡與C無關,C屬於見義勇為並盡到了對A的救治義務。

這起案件中,A的律師要想證明C對A的死亡負有責任,必須調查取證,用證據說話。那麼能夠證明C罪與非罪、有無責任的關鍵點就這麼兩個地方:第一,C阻攔A離開現場時,有沒有動用武力、發生爭執時有沒有劇烈爭吵甚至是斥責、辱罵,換句話來說是不是由於C的武力阻擋和斥責辱罵導致A氣怒攻心死亡。第二,A發病倒地後第一時間裡C到底是在用手機拍照還是打電話求救,換句話來說A到底是不是因為C耽誤了救治時間而無法搶救生還?

這兩點是案件定性的關鍵,也是主要和直接證據。而這兩個證據又有現場旁監控錄像和C手機通話記錄直接可以證實、立馬可以取得。相信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為了證實自己的觀點,都會想到這裡也會取證證實這點。

那麼問題就出來了,如果A家聘請的律師不去取得這倆證據,他就是失職!如果已經取證並得知了真相,卻還睜著眼睛說瞎話,誣陷C並請求法庭判決C承擔責任,他就是瀆職!他不僅不配做律師,而且不配做人!

有人說“妓女出賣肉體,律師出賣靈魂”。我不相信!但這類案件,讓筆者感受到了“訟棍”的無恥、可恨與可憐,為了錢而泯滅良心是多麼可怕。這起案件幸虧法官明察秋毫,堅持正義。如果“葫蘆僧判葫蘆案”,C被訛詐成功。那將情何以堪?社會風氣、公平正義、良心道德將會滑向何處?想想都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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