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醜照”被髮班群,她抑鬱了!法院這樣判…

趁室友不注意,拍下同學“醜照”發到班級微信群,室友之後被診斷出抑鬱症,同學之間一個無心的惡搞,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是造成室友抑鬱症發作的導火索?近日,廣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小亦與小云(均為化名)是某中學高三學生,兩人還是同一寢室的室友。


2019年2月某日,小云用手機將拍到小亦穿著校服躺在床上照鏡子的照片發到班級微信群,小亦發現後,認為小云侵犯其隱私權,要求小云撤回,但因超過撤回時間,小云未能撤回。


同年3月上旬,小亦因頭暈到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抑鬱症。同日,小亦服用安定自殺,幸好被家人老師及時送院救治。


兩天後,小亦到另一家醫院治療,病歷載明:患者因為被同宿舍的同學在班級群發佈她私人的照片,大受打擊,稱同學發佈她“醜陋的照片”,很多人笑話她,從此自卑、消極。小亦在當地就診,診斷抑鬱症。隨後兩個月時間裡,小亦又先後兩次到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重度抑鬱發作。


小亦索賠9萬餘元


住院期間,小云曾發短信向小亦道歉。在這期間,小亦的父親曾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女兒被同學欺負。經司法鑑定,小亦右前臂三處劃傷是自己所為,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


由於雙方的矛盾並未化解,小亦將小云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


二審判決賠償50%醫療費、交通費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根據小亦病歷,其在醫院治療時病歷載明“既往史抑鬱症病史”,對此可確認小亦有抑鬱症病史。


其次,兩人在相處過程中,小云種種行為對小亦抑鬱發作有刺激和觸發作用,且小云並無及時向小亦道歉,小亦的心理壓抑沒有及時得到釋放,小云對小亦的重度抑鬱發作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小亦抑鬱發作,自身身體狀況原因較大,應自負主要責任。


一審判決,小云應賠償小亦醫療費、交通費的30%,合計3540.1元;駁回小亦的其他訴訟請求。小亦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訴訟中,小亦向法庭提交了《初診病歷記錄》及《檢查申請單》,擬證明其沒有家族史、既往史。二審期間,小云明確表示同意向小亦補償人民幣10000元。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小云應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的50%,及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8900.17元。因小云在二審訴訟期間明確表示同意補償10000元,此為其真實意願,故判決:小云應向小亦支付補償款10000元;駁回小亦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宿舍床也具有私密性


主審法官黃嵩表示,由於抑鬱症的病因比較複雜,根據本案具體情況,考慮到小亦是在涉案事件發生後出現情緒低落而逐漸起病,酌定應由小云對小亦的損害後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此外,學生宿舍雖然是學生集體生活的區域,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每個學生的床鋪位置又是自己相對的私密空間,並非公共場所,對該空間的支配,形成個人的隱私。

來源:中國青年報,綜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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