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保護訴權 惡意濫用浪費資源-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管轄權的正確行使,保障民事訴訟審判秩序,實現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雙重價值。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比較寬鬆、法律成本低、缺乏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有效制裁機制等原因,當事人惡意行使這一權利以拖延訴訟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近年來重慶法院受理的幾起相關案件,這其中,有些當事人因為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時間被懲戒,也有的由於無法準確認定是否主觀惡意而被法院裁定駁回。希望通過以案釋法,告誡人們要正確適用法律,誠實守信,禁止惡意訴訟的侵權行為。

  故意增加訴訟請求

  規避管轄依法移送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 通訊員 張強

  2011年9月重慶某公司與湖南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某旅遊接待中心項目工程發包給湖南某公司承建。2012年3月,湖南某公司與餘某某、王某某簽訂《項目經營管理內部承包協議》,餘某某、王某某交納履約保證金200萬元後進場施工。施工中,因重慶某公司嚴重違約致停工,要求餘某某、王某某退場後,將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2014年7月25日餘某某、王某某向重慶某公司提交工程結算報告,重慶某公司拒絕與湖南某公司及餘某某、王某某結算,並不支付工程款。

  因尚有917.6737萬元工程款未支付,同時湖南某公司未支付餘某某、王某某墊資的回報款120餘萬元,未退還200萬元履約保證金,餘某某、王某某認為兩人應取得1362.7057萬元工程款。

  於是餘某某、王某某向重慶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湖南某公司支付餘某某、王某某工程款1362.7057萬元及違約金約700萬元,共計2026.7057萬元;重慶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餘某某、王某某主張的700萬元違約金在《項目經營管理內部承包協議》中沒有約定,是為了能達到中級法院管轄要求,屬於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規定的情形,無法直接將此數額作為認定級別管轄的起訴標的。結合該案在建工程位於石柱縣的事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重慶四中院認為本案應當由石柱縣法院管轄。據此,依法裁定本案移送石柱縣法院處理。

  承辦法官表示,當事人在起訴時,故意增加訴訟請求,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管轄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規避管轄法院受理,故意提高審級,屬於規避受理情況,受理法院應依法移送。

  不服裁定提出上訴

  濫用異議兩度被駁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 通訊員 吳迪

  2018年,原告楊某甲向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楊某乙償還其借款,墊江縣法院立案受理後,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楊某乙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被告楊某乙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住所地為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起訴。墊江縣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由樂至縣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墊江縣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雙方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點,且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故本案合同履行地應為重慶市墊江縣,墊江縣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裁定駁回楊某乙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後楊某乙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稱,雙方並不存在借貸關係,即使存在借貸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案也應由上訴人住所地的樂至縣法院管轄,墊江縣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樂至縣法院審理。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訴人楊某甲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楊某乙償還借款,被上訴人楊某甲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其住所地墊江縣應為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訴人楊某甲選擇向合同履行地的墊江縣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墊江縣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上訴人楊某乙提出,雙方並不存在借貸關係的問題,屬於實體審理的內容,不屬於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範圍。上訴人楊某乙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同時,承辦法官也向當事人闡明濫用管轄權異議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當事人最終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釋法教育講明利害

  被告撤回異議申請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 通訊員 曾相強

  2017年3月2日,張某駕駛貨車在大足區行駛,在躲避行人時將車行駛至公路左側與相對方向駛來的由肖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肖某和摩托車搭乘人陶某受傷。此後,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為肖某和陶某墊付了救治費用。

  2018年,該中心將張某、何某、人保榮昌支公司等訴至大足法院,要求返還墊付款,大足法院判決張某返還墊付款155100元。後張某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係為何某提供勞務時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故其責任應當由何某承擔,遂依法改判由何某返還墊付款155100元。

  之後,因為該事故責任糾紛,肖某、陶某分別將張某、何某、人保榮昌支公司等起訴至大足法院,主張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何某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後,向法院郵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申請將兩案移送至榮昌區法院管轄。

  法官在綜合考量案情之後,並沒有立即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而是依法傳喚何某到法院接受詢問。法官對何某進行法律法規釋明:因交通事故發生地位於大足區,大足法院作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之管轄法院符合法律規定。與上述兩案相關聯的案件歷經二審,何某均參加訴訟,應當知曉大足法院具有管轄權。

  同時,法官對何某進行教育引導。一方面肖某、陶某在事故中受傷,需要進一步的治療和康復,何某要理解肖某、陶某急需得到賠償的現實處境;另一方面,各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參加訴訟,協助法院高效地處理後續賠償事宜,從而化解矛盾糾紛。

  最後,法官講明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損害相對方的權益,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將依法給予懲處。經過勸導,何某主動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兩案如期開庭審理。

  合同約定缺乏證據

  管轄異議依法駁回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 通訊員 郭靜

  未按合同約定如期交房,在與開發商協商未果後,家住重慶市巴南區的賈某等10餘名業主便將重慶某建設公司訴至當地法院,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支付相應違約金。今年2月,巴南法院受理後,開發商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理由均是原、被告雙方約定了發生糾紛應在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接受審理。

  巴南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十餘起案件屬於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其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在上述案件中,業主與重慶某建設公司之間雖簽訂了《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未明文約定發生糾紛由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該開發商也未舉示證據對相關約定加以證明。為此,針對被告開發商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巴南法院依法裁定予以駁回。

  然而,在收到裁定後,開發商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接到上訴狀後,承辦法官與該開發商聯繫,向其釋明當事人應誠信訴訟不得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審理週期,干擾訴訟的進程,如構成濫用則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處罰。最終開發商表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撤回上訴。

  法規集市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最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老胡點評

  管轄權異議制度是保障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一項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促進司法公平公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一些訴訟當事人在參與訴訟過程中卻挖空心思、絞盡腦汁,為了獲得不正當的訴訟利益,或編造虛假事實,或曲解法律規定,肆意濫用訴訟權利、惡意向人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既浪費了司法資源、擾亂了司法秩序,又拖延了正常的司法進程、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正當利益。

  對訴訟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現象頻繁發生、屢禁不止的問題,一方面應進一步加強訴訟法律制度的宣傳教育,增強訴訟當事人尊重、敬畏司法程序的意識和誠信、理性參與訴訟活動的觀念,引導訴訟當事人依法合理行使管轄權異議制度。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對訴訟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應該嚴格審查、仔細甄別、依法判斷,對惡意拖延訴訟、肆意濫用管轄權異議、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不但要果斷予以駁回,而且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以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嚴肅性。(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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