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開發商等脅迫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必須履行嗎?

受開發商等脅迫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必須履行嗎?


對於開發商脅迫拆遷戶簽訂的拆遷協議,拆遷戶可以不履行。


第一,關於脅迫簽訂的拆遷協議的性質。協議即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二,關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效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當通過法定途徑撤銷後自始無效。所以,被脅迫的拆遷戶應採取法律手段,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則喪失撤銷權。


所以,如果被脅迫的拆遷戶在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拆遷補償協議,則該協議自始無效,拆遷戶就可以不履行該“霸王”協議。

在徵地拆遷活動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方力量對比懸殊,拆遷方往往會藉助自身優勢,通過不平等的合同,侵害被拆遷方的利益。被拆遷方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要注意法律對權利的保護存在時效性、被動性,權利受侵害人要及時、主動地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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