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拆遷:發現這7種拆遷行為,不用多言!可直接舉報或起訴!

從實踐中來看,徵地拆遷領域仍存在各種不規範的拆遷操作,比如斷水斷電逼拆、以拆違促拆遷等等,尤其是暴力強拆屢禁不止,這些行為既是在無視法律政策存在,更是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日益明朗的現代社會,這些違法拆遷行為該要受到嚴厲打擊,而百姓作為被侵犯的一方,不能委曲求全容忍這種行為的持續發生。法律不會給違法者留情,只要觸犯法律底線,被拆遷人便可採取法律手段,直接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實際拆遷中,到底拆遷方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呢?這裡提醒一下,面對徵地拆遷,出現這七種情況百姓佔理,大可以舉報和起訴。

2020拆遷:發現這7種拆遷行為,不用多言!可直接舉報或起訴!

一、徵收拆遷程序不規範

房屋拆遷一般要經過作出徵收決定、發佈徵收公告、徵收補償協商、房屋拆除實施等階段的流程,而在這些流程中也還有細化的步驟。一般徵求公眾意見期限要不低於30天,張貼通知的形式要求不低於5天。不符合以上徵收程序的,拆遷戶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知情權。

二、在拆遷時候不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

拆遷過程中對於房地產評估公司,拆遷戶擁有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該《條例》規定的很明確,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徵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是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的,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徵收方直接確定,或是自己指定評估機構不徵求被拆遷人意見,這都是違法的。

三、不允許拆遷戶選擇補償方式

徵地拆遷領域有拆便有補,一般來講,無論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還是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都不能降低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此外在補償問題上,房屋拆遷的補償兩種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自由的選擇何種方式補償,直接或是間接剝奪被拆遷人的這種權利都是不被允許的。

2020拆遷:發現這7種拆遷行為,不用多言!可直接舉報或起訴!

四、提出先搬遷再補償

法律明確規定了在徵地拆遷時要實施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同時,在做出房屋徵收之前要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專戶存儲,所以說在徵地拆遷方面,首先要保證的拆遷原則就是必須先補償後搬遷,保證拆遷之後的生活水平不低於拆遷之前的。不論拆遷方提出先拆遷後鉅額補償,甚至額外的搬遷獎勵,拆遷戶不能輕信。

五、拆遷方斷水斷電,甚至騷擾拆遷戶的日常生活,進行逼遷

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如果斷水斷電跟拆遷方有關,那你就可以按照行政複議、訴訟程序的合法方法應對,從斷水斷電這個違法點進行訴訟維護利益,是爭取談判主動權的一個強有力的依據。

2020拆遷:發現這7種拆遷行為,不用多言!可直接舉報或起訴!

六、非法拘禁被拆遷人及其家屬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很多情況下,為了能夠達到強拆房屋的目的,拆遷方會將被拆遷戶從家中強制拖出,並限制人身自由,讓被拆戶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房屋被拆掉,這些非法拘禁被拆遷戶及其家人的行為,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七、夜間拆房,法定節假日拆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行強制執行” 所以,無論是違法建築還是合法建築,都不應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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