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十一经济体·MIT「肆」

世界第十一经济体·MIT「肆」

世界第十一经济体·MIT【肆】.mp38:07

来自慧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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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曾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时,强调了政府政策对于高校科技转化的作用,特别指出了曾经给美国创新发展起到非常大撬动作用的《贝多法案》需要认真研究。那么,《贝多法案》究竟从何而来,他的内容是什么呢?

世界第十一经济体·MIT「肆」

1980年,美国颁布《贝多法案》【Bayh-Dole Act,又称拜杜法案】,其主要内容为:美国联邦政府将资助大学相关研究,所获得知识产权所有权转交给大学,授权大学负责技术转移工作。政府不享有直接回报。而是从技术转移的经济行为中,不断获得增加的税收收入。

《贝多法案》旨在通过赋予大学和非盈利性研究机构,对于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鼓励大学展开学术研究,并积极转移专利技术,用以促进小企业的发展,推动产业创新。此举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了美国“硅谷”、“128公路”等一批以高校智力资源为依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同时也催生了如MIT等一批世界一流大学。


这一法案被英国的《经济学人》杂志评价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开创了美国技术和资本进行合作的新境界。在过去的30年里,美国大学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专利申请和授予数量都有了显著增长。

一个优秀法案的诞生,通常都有促进其诞生的社会背景,我们来看一下《贝多法案》当时的立法背景。


鉴于科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开始不断加大科学研究的投入。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科学基金法案》,旨在资助不能用于商业目的的基础科学研究。其中仅对大学的基础研究投入,就从1960年的40多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80多亿美元。大量的科技投入使美国在高科技领域处于世界顶尖水平。

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人们发现大量的科研成果,并没有带来高科技工业的发展,美国的科研优势并没有转化成为经济优势和市场优势,但此时大量“日本制造”、“欧洲制造”开始取代“美国制造”。


美国政府通过调查发现: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体制障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以大学为基础的基础科学研究部门,并没有进行成果转化的动力,因为根据联邦法律,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归联邦政府拥有;

一方面,由于联邦政府在技术转让方面的法律非常复杂,产业部门也难以利用联邦政府拥有的科研成果。

其结果就是,到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拥有2.8万个,由政府资助而产生的专利,通过专利使用许可,而用于于生产的数量仅占5%。而作为重要科研力量的美国高校在1980年以前每年获得专利从未超过250项,从事基础成果转化的高校更少。


极低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导致了大量科研成果的浪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因此,美国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政府应当在产业开发和利用新技术方面发挥作用。为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专利权,制定统一的技术转让制度势在必行。从1980年到198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多项法案,以促进科研成果商业化,其核心法案就是《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由于该项法案由参议员伯奇·贝赫和罗伯特·多尔牵头,所以该法案又被称为《贝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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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多法案》的核心是将以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鼓励非营利性机构与企业合作转化这些科研成果,以促使发明技术的应用。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规定联邦政府资助下产生的大学发明,其所有权可以归属大学,前提是大学要承担起专利申请,和将专利许可授权给企业界的义务;
  2. 规定允许大学进行独占性专利许可;
  3. 规定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入,但未规定发明人具体应得份额;
  4. 规定大学应将技术转移所得、全部专利许可所得,返还到教学和研究中;
  5. 规定联邦政府留有“介入权”,即:如果大学未能通过专利许可方式,使某项发明商业化,联邦政府将保留决定该项发明,由谁来继续商业化的权利,但政府的干预权限仅此而已。

《贝多法案》对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活动,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而MIT作为以技术创新见长的大学,在这一制度下获得了强大的发展动力。其专利申请与技术转让活动发展迅速。近年来,年均研究专利申请数量超过300项,授权专利接近200项。

《贝多法案》是美国专利法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彻底解决了政府资助发明的归属权问题。对资助大学研究项目的商业化运作,促进私人企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意义。在1980年以前,由于没有统一的专利政策,美国大学申请专利积极性并不高,获得专利极少,加之技术转移机制的弊端,导致企业并不热衷于与高校、相关非营利性机构进行研究成果的转化。

当《贝多法案》通过后,这种局面得到了迅速改变。大学专利授予从1980年年均的246件,增加到2000年年均的3109件,凭借政府的资助,大学不断取得突破性成果,并获得专利权。如:转基因技术、污染控制、教育技术,疾病诊断和治疗等。

美国的各大学、医院,国家实验室与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变成了科技创新的温床,富于创新精神的科学家们,立刻带着自己的发明成果,纷纷成立自己的公司了。自1980年以来,来自美国高校的申请专利,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

对于这一现象,美国密歇根大学校长玛丽·休·科尔曼博士指出:很多人常常混淆美国大学为什么热衷于技术商业化、培育新公司、促进达成更多的专利和许可协议。这不是关于未来产生收入的一种承诺。它并非关于金钱、技术转让必须围绕着我们的核心使命:分享观点,分享创新,从而增进社会财富。“

所以在美国大学看来,《贝多法案》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学术研究,推动了学术研究的专利化。这种模式也提高了美国大学和个人收入,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财富增长。在《贝多法案》实施后,MIT设计了技术许可办公室,从此,专利技术许可成为了MIT技术转移的标志性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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