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交的“定金”還是“訂金”一字之差結果大相徑庭

山西晚報訊(記者 郭衛豔)買房時繳納的2萬元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4月15日,山西晚報記者從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賣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共計4萬元(已退還2萬元)。

劉某有一套位於晉城市白水東街某小區的房屋準備售賣。2019年5月4日,買房人李某到劉某處看房。兩人約定,房屋和傢俱一共79萬元。李某支付寶轉賬2萬元後,雙方通過微信聊天協商協議內容,暫定於5月12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結果到了5月11日,賣房人劉某反悔了。按照劉某的說法,家裡老人不讓出售,要將2萬元退還給李某。李某則表示,自己已經交了2萬定金,如果要退款,需要雙倍返還。而劉某則認為,2萬元只是訂金,預付款。

後來,李某得知,劉某之所以將定金退還,是因為劉某以更高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第三方。於是,李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進行雙倍賠償,除去已退還的2萬元以外,返還2萬元以及違約造成的損失5000元,共計25000元。一審法院認為,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支付寶轉賬的方式不能認定為書面的形式,且賣房人已經將該2萬元退還。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被告劉某雙倍返還李某定金共計4萬元(已退還2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賣房人收款後長達十餘天未提出異議,應當認定雙方以數據電文為載體的書面形式達成了交付定金2萬元的合意。買房人實際交付給賣房人的2萬元購房定金,應為立約定金,定金合同在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就已成立並生效。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官提醒

口頭承諾要保留證據。為確保房屋買賣順利成交,買房人預先交納相應的定金時,注意簽訂並保留正規購房合同定金收據。一旦產生糾紛,將會成為買房人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

電子憑證亦是書面形式。支付寶轉賬、微信付款等已成為市場交易的一種便捷支付方式,其載明的電子數據內容也是書面形式,書面形式不侷限於紙面形式。

區別定金與訂金、預付款。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差之幹裡。定金具有雙向擔保作用、具有懲罰性。而訂金、預付款不具有擔保的作用,可退還。注意區分清楚再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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