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引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車頭與掛車是兩家保險公司,應怎樣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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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標準規範和〈交強險互碰賠償處理規則〉的通知》規定:“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主車和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若交通管理部門未確定主車、掛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車、掛車的保險人對各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平均分攤,並在對應的分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主車與掛車由不同被保險人投保的,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按互為三者的原則處理。”


現在好多地方掛車都不用買保險了,只入車頭保險即可


卡車司機啵啵


牽引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車頭與掛車是兩家保險公司,應怎樣賠付?如果不是這個問題,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我們在路上司空見慣的半掛車,其實是兩輛車。

為什麼說是兩輛車呢?因為這種車型的主車和掛車都有各自的行車執照,都有各自的獨立牌照,都可以獨自在路上行駛。比如我們把主車和掛車分開,它們可以各自獨立行駛,願意去哪兒就去哪兒。當然,掛車自身沒有動力,必須由其它車輛牽引行駛,但是牽引它的車頭不是固定的,而是任何一輛有牽引資質的車頭都可以拉著它跑。

好好的一輛車,為什麼要分成兩部分呢?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半掛車的利用率和貨物的運輸效率。比如我們用甲牽引車頭,牽引乙掛車,把一車貨物從A地運輸到B地。但是到達B地後,卸貨需要很長時間,如果二者是一體式的,那麼車頭甲也必須在B地等待。但是二者分體以後,車頭甲就不必在B地等待,可以直接返回A地,掛上丙掛車繼續運輸貨物到B地,然後再把乙掛車牽引回A地,繼續裝貨、運輸。這樣往復循環,甲牽引車就可以不必等待裝貨與卸貨的時間,往返都可以載貨,大大提高了利用效率,同時貨物的運輸效率也大大提升。

但是這樣做有一個問題,就是由於主車和掛車分屬於不同的單位或個人,它們的保險就有可能不在同一個保險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該如何賠付呢?比如上述的甲牽引車頭,牽引乙掛車,發生了交通事故,究竟應該是由甲方來賠付還是乙方來賠付呢?由誰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其實關於這個問題,已經有相關的政策了。根據《民事裁判標準規範和〈交強險互碰賠償處理規則〉的通知》規定:“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主車和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若交通管理部門未確定主車、掛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車、掛車的保險人對各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平均分攤,並在對應的分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主車與掛車由不同被保險人投保的,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按互為三者的原則處理。”

也就是說,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由主車和掛車平均分攤事故賠償責任。比如不慎刮碰某輛車,需要賠付一萬元,那麼主車甲和掛車乙各自的保險公司分別賠付五千元。當然,如果保險額度不足,就要由各自的車主承擔了。至於說法律責任,由於掛車是被主車牽引行駛的,自身沒有行駛能力,所以需要由主車司機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比如造成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者重大的財產損失事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麼開主車的司機就要坐牢。

不過這種賠付方式比較麻煩,也容易發生扯皮的情景,不利於保護受害者的利益。所以,現在有些地區,已經取消掛車的保險了,全部由主車來承擔。但是對於沒有取消的地區來說,掛車的保險還是要買的。這就出現了一種非常特殊的情況:對於掛車不用買保險的地區來說,主車可以任意牽引任何掛車;但是對於掛車也需要買保險的地區來說,主車如果牽引了沒有賣保險的掛車,發生了事故就很麻煩。所以,我們在掛車頭時,一定要打聽好,掛車究竟有沒有保險。


老侯解車


據現有保險法規定,牽引半掛車,車頭須買全險,掛車無須買保險。如發生交通事故走車頭(牽引車頭)保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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