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外匯局再推8舉措,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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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外匯局再推8舉措,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

4月14日,外匯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 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再推8條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進一步優化外匯業務辦理,為企業復工復產和涉外經濟發展提供更大外匯政策支持。

8項措施包括優化外匯業務管理4項,完善外匯業務服務4項。這是外匯局今年以來,繼推出外匯政策綠色通道、上調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係數、擴大外債便利化試點等政策之後再推出的重磅措施。

這些措施出臺的背景、內涵是什麼?將為企業帶來哪些便利和實惠?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一一作出解讀。

政策一: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

便利化改革

改革前:在江蘇、廣東、北京、上海等22個地區的特殊經濟區域已試點實施該政策。除上述地區外的企業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主要是資本金、外債、境外上市收入)支付使用時,應在支付時逐筆向銀行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用於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改革後:全國範圍內的企業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境內支付使用時,銀行無需事前逐筆審核交易單證,可憑支付指令直接辦理,銀行按展業原則管理試點業務風險,外匯局通過事後核查、抽查等監管手段解決交易真實性、合規性管理需求。

預期效果:據介紹,原本辦理一次付款需要提前2~3天準備付款材料,改革後基本當天可以完成;以往準備一筆付款的真實性證明材料需要工作人員花費1~2小時時間,改革後僅需幾分鐘。

政策二: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

改革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退匯業務,經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後在銀行辦理。

改革後:允許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貨物貿易特殊退匯登記業務(時間間隔超過180天或無法原路退回的貨物貿易退匯業務),無需到外匯局登記,可直接在銀行辦理。

預期效果:對於部分中小企業受此次疫情影響所出現特殊的貨物貿易退匯業務,該政策能有效縮短企業退匯業務的辦理時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據測算,2019年全國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特殊貨物貿易退匯登記業務筆數佔所有貨物貿易退匯登記業務筆數近六成。

政策三:簡化部分資本項目業務登記管理

改革前:內保外貸和境外放款註銷登記均需由相關主體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改革後:一是符合條件的內保外貸註銷登記和境外放款註銷登記由外匯局改為直接到銀行辦理。二是下放登記的條件是:內保外貸項下,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境外放款項下,非金融企業境外放款期限屆滿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可到其所屬外匯分局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境外放款註銷登記。三是發生擔保履約的和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境外放款後續業務,仍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預期效果:政策實施後,企業在銀行即可直接辦理兩項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註銷登記,不必再跑外匯局辦理,節約企業的腳底成本。據統計,目前非金融企業存續內保外貸業務約2800筆,涉及1200多家非金融企業;2019年全國境外放款註銷登記約940筆。

政策四:放寬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

改革前:企業基於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一般是以未來出口收匯作為抵押向銀行借款,從銀行本身風險管理角度而言,是以企業出口收匯作為國內外匯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一般企業基於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結匯為人民幣使用的,原則上以出口收匯償還外匯貸款。

改革後:企業出口押匯等國內外匯貸款按規定進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並辦理結匯的,企業原則上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在企業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於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貸款銀行可按照審慎展業原則,為企業辦理購匯償還手續。

預期效果:針對當前因疫情等客觀原因導致部分企業出口收匯有所延遲的情況,該政策允許企業在將國內外匯貸款結匯為人民幣用於其採購原材料等生產活動後,購匯償還出口貿易融資,便利企業維護在銀行的良好信用記錄,同時也便利銀行企業匯率風險管理,減少貨幣錯配風險。

政策五:便利外匯業務使用電子單證

  • 擴大電子單證的企業適用範圍

改革前:企業以提交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且取得營業執照滿2年。在各自貿區內試點可免除企業上述條件,由銀行自主決定審核電子單證的企業。

改革後:將自貿區銀行審核電子單證的試點政策擴大至全國,由符合條件的銀行自主確定可憑電子單證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企業,不再要求企業分類為A類以及成立滿2年。

預期效果:據調研,部分業務規模大的企業辦理收付匯業務每月打印紙質單證達上百張,企業電子化審核的需求較為強烈。此次將自貿區實施的便利化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更好地適應了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在發揮銀行主動性的同時,使更多誠信企業享受全流程電子化審核的便利,提高業務辦理效率,降低結算成本,更好地滿足銀行和企業電子化管理的需求。

  • 取消電子單證打印留存要求

改革前:要求銀行以電子審核方式辦理業務後,還需打印留存相關紙質單證作為檔案備查。

改革後:銀行審核電子交易單證辦理服務貿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匯收支時,無需打印紙質文件;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時,可不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5年備查即可。

預期效果:簡化單證審核要求,有利於進一步降低銀行的辦公成本與管理成本,有效提升外匯業務服務質量,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與便利化水平。

政策六:優化銀行跨境電商外匯結算

改革前:在傳統跨境貿易收支業務中,銀行主要依據企業提供的報關單、合同、發票等傳統紙質單證,為企業辦理貿易項下外匯業務,無法滿足跨境電商通過電子交易信息辦理結算的訴求。

改革後:在現有支付機構通過電子交易信息為跨境電商辦理跨境結算的同時,新增了銀行結算渠道,支持銀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憑線上電子訂單、物流等交易電子信息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預期效果:支持銀行憑電子交易信息開展跨境電商外匯結算,有利於銀行發揮其跨境資金清算的優勢,豐富跨境電商結算渠道,為跨境電子商務主體提供安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跨境結算服務,進一步提升跨境交易便利化水平。

政策七:放寬業務審核簽註手續

改革前:目前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核時,應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並在單證正本上籤注收付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

改革後:允許銀行根據內控及實際業務需要,按照實質合規原則,自主決定是否在單證上籤注、蓋章,但銀行仍需留存審核單證備查。

預期效果:此政策惠及面較廣,據測算,每年經常項目收付總筆數達到數千萬筆,涉及近百萬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主體。該項措施將提高銀行單證審核的自主權,縮短銀行結算業務的辦理手續和時間,節約銀行和企業的時間成本。同時,也有利於推進銀行經營方式和合規理念的轉變,實現銀行從單證審核向交易實質審核的轉變。

政策八:支持銀行創新金融服務

改革內容:為支持企業復工復產,鼓勵銀行創新服務,對受疫情等客觀因素影響而經營困難的企業進行科學評估,對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業在融資方面給予傾斜。

同時,外匯局通過數字外管平臺等向銀行提供外貿企業的資信、收付匯率等信息,為銀行融資業務審核提供參考。外匯局將繼續穩步推進跨境金融區塊鏈平臺“出口應收賬款融資核驗服務”、“企業跨境信用信息授權查證服務”等場景應用,研究企業經營等更多信息共享,推動更多銀行和企業主體使用,支持銀行持續完善融資風控模型,進一步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預期效果:外匯局積極落實中央有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要求,以加強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為重點,便利中小企業跨境貿易投資,助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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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優化外匯業務管理,完善外匯服務方式,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外匯業務管理

(一)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應遵循審慎展業原則管控相關業務風險,並按有關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所在地外匯局應加強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後監管。

(二)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

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為A類的企業,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匯的業務,無需事前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可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機構在為企業辦理以上免於登記的退匯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退匯”。

(三)簡化部分資本項目業務登記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內保外貸和境外放款註銷登記下放至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非金融企業境外放款期限屆滿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境外放款註銷登記。

(四)放寬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出口押匯等國內外匯貸款按規定進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並辦理結匯的,企業原則上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在企業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於償還上述國內外匯貸款時,貸款銀行可按照審慎展業原則,為企業辦理購匯償還手續,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有關情況。

二、完善外匯業務服務

(五)便利外匯業務使用電子單證。銀行按規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取消企業分類為A類以及成立滿2年的條件。銀行按規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匯收支的,可不打印電子交易單證。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時,可不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銀行辦理上述業務,應確保電子單證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並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5年備查。

(六)優化銀行跨境電商外匯結算。支持更多的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匯發〔2019〕13號),在滿足交易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七)放寬業務審核簽註手續。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時,可根據內控要求和實際業務需要,按照實質合規原則,自主決定是否在單證正本上籤注收付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但需按現行規定留存審核材料備查。

(八)支持銀行創新金融服務。鼓勵銀行通過多種方式科學評估企業資信狀況,對客觀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難的企業區別分類,對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業在外匯貸款方面給予貸款延期、手續簡化等傾斜。支持銀行利用數字外管平臺開放的企業資信、收付匯率等信息,開展合規經營和業務創新,做好對中小微涉外企業的金融服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一條第三款因需升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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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一帶一路網 綜合自國家外匯局網站、第一財經

責編/曹家寧 審校/趙銀平 監製/李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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