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拘留#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拘留”二字的含义极为复杂,除了常见的三种即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以外,还有一种较少使用的拘留即紧急拘留,由于这种拘留很少使用,所以,人们经常忽视它的存在,或者把它与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混为一谈。事实上,紧急拘留与其他三种拘留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么几种拘留方式的含义跟区别是什么呢?大家一起往下看.


拘留分为三种: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1、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经调查确实构成犯罪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不记录档案。

  刑事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施。

  2、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处罚。处罚对象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如嫖娼卖淫、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扰乱社会治安、倒卖有价票证、贩卖盗版出版物、酒后驾驶机动车等。

  行政拘留的对象不是罪犯,所以受过行政拘留处分不算有犯罪记录。

  3、司法拘留也是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对象是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又不听劝阻的人。拘留决定由人民法院做出。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正常进行。

  被拘留的人可能是被告,也可能是原告,还可能是其他的人。

  4、紧急拘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创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第2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法情形时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对拒不服从的人立即予以拘留;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以上两种情况下的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均不属于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 条的规定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规定表明,拘留本身还不属于“追究法律责任”,仅仅是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紧急行政强制措施,故它不是行政处罚。另外,从《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31条、《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精神看,紧急拘留也被排除在“治安管理处罚”之外即对紧急拘留不能像对治安拘留那样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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