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一度成為2018年微博熱搜的詞語,"10歲熊孩子割斷工人安全繩"、"深圳4個熊孩子刮花54輛車"、"小惡魔車內扔鞭炮,半小時燒燬一臺車"。過去的"熊孩子"可能就是淘氣搗蛋,而如今的"熊孩子"甚至敢違法犯罪。在21世紀前後,未成年罪犯數量增長顯著,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嫌疑人3.67萬人,起訴4.48萬人。
面對日益增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關於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下調的問題已經爭議多年。
主張下調年齡的人認為:
1、 現在孩子大多早熟,發育早的孩子無論是身高還是力量都要遠超同齡人。假如此時的心智不成熟,再遇見一些不良因素影響,特別容易產生無法無天的意識。如果再碰見家長不管不問,很容易走向邪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利於遏制校園霸凌等類似惡性事件發生,否則不但無助於其本人的改造,而且將產生示範效應。此前,民法總則已經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下調至八週歲,為刑事責任能力劃分提供了參照。
2、 除了犯罪率上升和犯罪低齡化以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法也趨向成人化,甚至還出現了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的惡劣案件。對於這樣的案件,如果不處以刑罰不僅令社會大眾無法接受,同時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利益也無從保障。
3、 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預防犯罪旨在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的健康發展,如果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則會使那些未成年人有恃無恐,不利於社會安定。
反對下調年齡的人認為:
1、通過降低相應年齡,有轉嫁責任之嫌。從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產生的原因上看,往往是社會上各種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惡劣環境等相互作用的結果。實踐中,涉罪未成年人也多來自破碎家庭或者留守、閒散、流浪兒童群體,文化程度普遍較低。而這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者的產生更多的是國家義務教育實施不到位,父母親家庭教育責任不夠以及社會貧富差距大所致。因而簡單地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或是行拘年齡,難免給人以推卸國家、社會、家庭責任之嫌。
2、無論是行拘還是刑罰,對青少年都收效甚小。大多數受過處罰的青少年並沒有因為被罰而規制自己的行為,反而在處罰完畢後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 不能因為發生個案,便要求"降低入刑年齡"。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有其充分的考量,而降低入刑年齡,降低到多少歲是合理的呢?人只能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未成年人正是由於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無法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完全的負責,才有了"監護人"的存在。隨著社會的發展,青少年日趨早熟,受到的來自環境的負面影響也增多,這是犯罪初始年齡降低的重要影響因素。但若因此將刑事年齡降低,那麼當社會環境繼續惡化,犯罪人的年齡繼續降低時,將入刑年齡降低到何種程度是個盡頭?因此,貿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決不可為。
那麼對於倡議者和反對者,國家會採取怎樣的政策呢?2019年2月最高檢今天發佈《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旨在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檢察機關將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
推行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詢問、救助機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促進法治進校園活動制度化,進一步推進檢察官法治副校長、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設;開展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推動專業化和社會化的有效銜接。從這個工作規劃的出臺來看,國家應該是不會採取簡單粗暴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手段來解決目前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