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為促進《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貫徹實施,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日前,中共南陽市委辦公室、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南陽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要求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機關各單位、市管各企業和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認真組織抓好落實。本報今日予以刊發,敬請關注。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勵黨員幹部擔當作為、幹事創業、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以營商環境優化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激勵條款適用於市管領導班子和市管幹部;縣(市、區)黨委、市直單位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參照執行。本辦法之責任追究條款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的追究。

第三條 按照國家制定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以我省公佈的年度評分和排序及我市公佈的季度評分和排序為依據,對排名先進的進行激勵,激勵的方式包括年度考核優先確定“優秀”等次、優先提拔使用、優先晉升職級等。

對排名落後、存在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落實不力的,進行責任追究,對單位的責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檢查、通報,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應當予以改組;對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談話提醒、公開道歉(檢討)、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停職檢查、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解聘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

第四條 在市管領導班子和市管幹部年度綜合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領導班子優先確定為“優秀”等次:

1.營商環境各項指標的牽頭單位,營商環境年度評價結果位於全省第一方陣;

2.營商環境各項指標的牽頭單位,營商環境年度評價結果在全省較上年度進步六個及以上位次;

3.在本年度全市公佈的營商環境季度評分和排序中,兩次及以上排序位於第一方陣且第四季度仍在第一方陣;

4.在本年度全市公佈的營商環境季度評分和排序中,排名持續提升且第四季度位於第一方陣。

第五條 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按以下情形給予激勵。

1.年度內三次以上取得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先進位次的,在確定年度綜合考核結果時對其具體負責人優先確定為“優秀”等次;如為科級及以下人員,根據單位管理權限,建議其黨委(黨組)確定為“優秀”等次。

2.連續兩年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優先提拔使用、優先晉升職級;非市管幹部根據管理權限,建議其黨委(黨組)優先提拔使用、優先晉升職級。

第六條 對營商環境工作成績突出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幹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調任規定》,徵求個人意願,優先調任至公務員隊伍。

第七條 在市管領導班子和市管幹部年度綜合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領導班子原則上不得確定為“良好”以上等次,相關責任人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1.營商環境各項指標的牽頭單位,營商環境年度評價結果位於全省第三方陣;

2.營商環境各項指標的牽頭單位,營商環境年度評價結果較上年度在全省倒退六個及以上位次;

3.在全市公佈的營商環境季度評分和排序中持續退步,三次及以上排序位於第三方陣且第四季度仍在第三方陣。

第八條 在本年度全市公佈的營商環境季度評分和排序中,排名位於第三方陣且無進位的,按以下情形予以處理:

1.一次排名位於第三方陣且無進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分管領導公開道歉(檢討),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

2.兩次排名位於第三方陣且無進位的,責令主要負責人公開道歉(檢討),對分管領導通報批評或進行誡勉談話,對直接責任人誡勉談話或停職檢查;

3.三次排名位於第三方陣且無進位的,對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對分管領導誡勉談話或停職檢查,對直接責任人調離崗位或免職;

4.四次排名位於第三方陣且無進位的,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停職檢查,對分管領導調離崗位或免職,對直接責任人免職或改任非領導職務。

第九條 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1.對中央、省和市“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決策部署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力,貽誤工作的;

2.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對職責範圍內事項安排部署不及時、責任不清晰、督促落實不力的;

3.制定與中央、省和市關於優化營商環境規定相違背的政策,或者作出不切實際的各種承諾,導致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受到損害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4.法治觀念淡薄,有法不依,或繼續施行已經宣佈廢止、刪除、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條款的;

5.對涉及多個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單位不主動、不及時牽頭溝通協調,協辦單位不配合、不支持的;

6.不執行重大問題、重要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出現遲報、漏報、誤報、瞞報、謊報、拒報工作情況的;

7.對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南陽市損害營商環境責任追究情形》行為包庇護短,執紀不嚴、有責不究的;

8.其他給全市營商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十條 對本地本單位本部門存在違反《南陽市損害營商環境責任追究情形》的,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構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精準規範進行問責。

第十一條 對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沒有給予責任追究或者未及時完成調查、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由各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有關單位進行責任追究,或提請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申請減責或免責:

1.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2.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3.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4.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5.其他符合減責或免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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