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支付寶,這些軟件已然佔據了現代年輕人的主要社交陣地;而隨著短視頻大熱,“無圖無真相”已被視頻所迭代更新。那麼,當遇到糾紛需要打官司的時候,這類電子證據能否成為“呈堂證供”?
5月1日起,更多電子數據將可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決定進一步細化並擴大了電子數據的範圍。連日來,記者圍繞電子數據進行了多方走訪。
新規:
重要的微信聊天記錄別刪!
這個規定5月1日起實施
“朋友,最近手頭緊,能不能借1萬塊我想買個新手機?”
“好,微信轉給你!”
信息化的發展,讓人們的一言一行越來越被記錄,越來越“雁過留痕”。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讓事實變得有據可查。那麼,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例如:借款不還?記得保存轉賬記錄、催還款記錄
傳統的借款,大家大多使用紙質版的借條、收條,通過簽字、“按手印”等方式來保證權益。這些也是打官司過程中常見的證據之一。如今,不論是銀行卡轉賬還是微信、支付寶轉賬,一筆一筆記錄得清清楚楚。
馮先生手頭緊張,跟張先生借了3萬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張先生分兩筆,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馮先生轉了共計3萬元。
過了兩個月,見馮先生沒有及時還款,張先生請他補了一張借條,載明從張先生處借到現金轉賬人民幣叄萬元整,並約定日利率以及本息歸還的時間。
到了約定時間,馮先生依然沒有還錢,今年3月初,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條,微信記錄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包括轉賬記錄以及催款對話記錄等。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未償還事實清楚,由《借條》及微信轉賬記錄為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本人認為,有了這樣的法規,大家就可以狀告那些有錢不想還的老賴,借錢要求別人痛快借,要還錢,百般藉口,要不然就不接電話,一年又一年的拖欠,就是不還。這年頭借錢很多都是沒有證據,好了,現在聊天記錄可以做為證據,或是有轉賬記錄,就可以冠冕堂皇的去法院告他。這事,不到最後誰都不想走這一步,請大家都轉發到朋友窗,讓這些老賴都心驚膽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