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相關知識問答(四)

問:在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時,應當如何保護城市綠地?

答:《條例》第36條規定,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的使用功能。地下設施上緣應當留有符合植物生長要求的覆土層。

問:敷設地下管線,應當如何保護城市綠地?

答:《條例》第37條規定,敷設各類城市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敷設排水、供水、供氣、電纜等管線距樹幹外緣不得少於1米,敷設供熱管線距樹幹外緣不得少於1.5米。

問:監督檢查部門有哪些職權?

答:《條例》第41條規定,綠化、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進行現場檢查、調查,查閱、複製相關資料。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不得拒絕、阻撓、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問:涉及城市綠地保護的哪些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答:《條例》第42條規定,下列涉及城市綠地保護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一)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二)依法劃定或者變更的城市綠線;

(三)涉及城市綠地管理的許可條件、程序以及決定;

(四)城市綠地監督檢查的情況以及違法行為處理結果;

(五)依法制定的城市園林綠化損壞賠償標準;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問:如果發生擅自採摘花果枝葉、攀折花木、剝取樹皮樹根,在草坪內停放車輛,非法設置營業攤點或者在花壇、綠地內堆放物品的行為,相關責任主體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答:《條例》第48條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並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問:如果發生損毀護欄、標識牌、地面鋪裝等綠化配套設施,在城市綠地內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或者向城市綠地內排放汙水,傾倒或者焚燒垃圾的行為,相關責任主體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答:《條例》第49條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問:如果發生向樹木、樹穴或者花草枝葉內傾倒熱水(湯)、酸(鹼)液、機油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長的有害物質或者硬化樹穴、樹池的行為,相關責任主體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答:《條例》第50條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妨害花草樹木正常生長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溫馨提示:市民如遇綠化管理方面問題或投訴,可撥打市住建局園林處電話84387991進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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