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對於這些沒有人性的行為,律師們會愧疚嗎?

隨風小妖


律師的職業就是幫助原告或者被告到法庭去說話的,是幫助原告或者被告依法對駁公堂的,律師是專業法律人,比老百姓懂得怎麼去運用法律,找出案件的缺點為代理人說話的,不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律師可以受原告委託也可以受被告委託,如果原被告雙方同意也可以同時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出庭的,但是這種情況是非常少見的,所以請你不要汙衊律師的尊嚴,你活著為了生活去賺錢養家,律師也是人,也需要賺錢養家的,律師靠的是自己對法律的專業知識代理一切民商及刑事案件,靠的是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賺錢養家的,在你不懂得法律的時候律師就可以為你一一解答,這是律師的責任和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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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現象不能說沒有,應該說極為罕見!絕不多數律師都是具有執業操守並珍惜他們來之不易的社會地位的。《律師法》39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6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並服從律師事務所對受理業務進行的利益衝突審查及其決定。這就是律師代理業務的利益衝突原則,為禁止律師原被告通吃豎起一道牆!因此,在現實中,原被告的律師是同一個人,或者原被告同時委託同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做代理都是很難出現的。但是,凡事皆有例外,我們也不能完全排除某所律師與另一個所律師串通勾結,一起傷害原被告利益,做出吃了原告吃被告事情!出現這種情況,我想相關律師都是故意的,雖然沒人性,但他們可能不會覺得愧疚,否則他們就不幹了!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並掌握了相關證據,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司法局舉報。律師違反執業操守的後果是什麼呢?視情節,他們會受到通報、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甚至停止執業的處罰!




老解說法


【每日講法觀點】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這真的小概率事件,基本不可能發生。如果有,這樣的律師不僅應該受到良心的譴責,還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整個律師行業都以之為恥。

為什麼說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小概率事件?

(一)律師是天生的風險規避者

律師對風險最為敏感,是天生的風險規避者,不可能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吃了原告吃被告這種事是一次性買賣而且被發現是會丟飯碗的,律師何苦為了一次性買賣冒著丟了飯碗的風險?

記得有個段子這麼說,某企業老總高薪聘請了知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一開始籤合同的時候都會諮詢律師的意見,時間一長就不諮詢了,後來那個知名律師很納悶,心想難道是自己不夠專業,於是找老總問了個究竟,老總告訴他:“我們做生意的,富貴險中求,如果都按律師您建議的那樣,確實是一點風險都沒有,但錢也賺不了多少了。”

(二)大部分律師都是有良知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每日講法就是一名執業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的大部分律師(包括我自己),都會為了幫自己的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而拼盡全力,有時候不惜得罪自己的同行、法官。

每日講法相信,每個律師最初不管是出於什麼目的而從事這個行業,但是在日後的執業過程中,當律師遇到那種孤立無助的當事人時,又能通過自己的努力幫助到他,事後得到當事人的認同,律師本身的滿足感相信只有經歷過的人才能體會。


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屬於什麼行為?

(一)律師應該是怎做?

每個行業都會良莠不齊,雖然大部分律師都是好的,但也不排除某些害群之馬。做人基本的德行應該要具備,做事基本的限度應該要把握,做律師也應該賺該賺的錢,做該做的事。官場有貪官,市井有刁民,這些人做事無德無限,最後都會得到應有的懲罰。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是律師行業的基本準則,律師不能兩邊通吃,既然律師稱之為“師”,這是對技藝者的尊稱,所以要對得起“律師”這個稱謂。

(二)吃了原告吃被告會怎麼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等,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方惡意串通,侵害自己委託人利益。

如果律師違反上述規定,可能會被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甚至構成犯罪。



總結

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起碼在每日講法的執業經歷中還沒遇到過,不過也曾經有對方當事人表示想給每日講法好處,但是每日講法拒絕了。

律師本身對風險就很敏感,吃了原告吃被告這種一錘子買賣,受到的處罰還很嚴重,還會自己敗壞名聲,絕大部分律師是不會這麼做的。

當然,不排除行業有害群之馬,對於那種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律師,每日講法是真心看不起的,已經觸碰了執業的底線,違反了法律規定,自然為這樣的律師而感到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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