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鄉法院:替他人代收詐騙款抽利 兩00後男子均獲刑

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兩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均系00後,法院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戴某某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袁某某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並對兩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安鄉法院:替他人代收詐騙款抽利 兩00後男子均獲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同案人鄧某(已判決)明知他人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單獨和夥同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等人先後向他人提供本人及親屬、朋友實名認證的微信、支付寶收款二維碼、銀行卡賬戶,幫他人代收詐騙資金。2018年7月至8月,戴某某提供微信、支付寶收款二維碼收取網絡詐騙款,並從中獲利10 600元。2018年9月至10月,袁某某提供微信、支付寶收款二維碼幫助收取網絡詐騙款,並從中獲利28 206.5元。

另查明,戴某某、袁某某於2019年8月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明知詐騙資金來路不正,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代收並從中抽取報酬,該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中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戴某某、袁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兩被告人退繳犯罪所得贓款,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融媒體記者:趙凱 通訊員:陳蕾)

【來源:法周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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