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法拍房交易中,不免會出現一些拒絕執行的“無賴”,他們想方設法阻止法院執行,阻礙買受人入住。此類問題也成為了大部分人在購房路上最大的絆腳石,那麼在遇到這樣一些情況時,究竟應該如何解決?法院到底會不會幫助騰空清場呢?
前段時間廣東省高院召開的“南粵執行風暴2019”新聞通氣會上,這個問題其實已經有了解決方案。會上強調了司法拍賣不動產清場交付的問題:全省法院將全面落實“不動產清場交付”,要求除確有合法原因不能清場的,對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拒不退場的,應強制清場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違法責任。
除此之外,廣東省高院還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拍賣不動產移交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向全省法院傳達了有關進一步提高規範司法拍賣不動產移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以及全面貫徹落實司法拍賣不動產清場移交工作的相關意見。
意見當中指出:
1.司法拍賣應當以清場移交為原則,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拍賣前對執行標的物先行清場
2.強制遷出執行標的物併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或佔有人在指定期限內自行搬離;指定期限到期後被執行人或佔有人拒不搬離的,執行法院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助停水停電,並依法罰款、拘留;對於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不予清場移交的“合法原因”包括:
(1)執行標的物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關係,且不屬於出租前已經設立抵押權或出租前依法查封的情況,承租人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
(2)拍賣、變賣執行標的物共有份額或以執行標的物共有份額抵債,且共有物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3)案件情況特殊,實際清場客觀有困難,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協商一致要求不清場拍賣,且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4)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移交的。
理論上的闡述,或許無法讓大家感受到該通告的實際效力,那麼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感受一下。
劉女士搶在雙十一之前,成功拍下了一套法拍房,欣喜之下,卻遇到了一件麻煩的事情,在收房的時候,發現自己拍下的房子里居然還住著被執行人一家,在多番交涉無果之後,劉女士也是陷入了崩潰的邊緣,自己花大價錢買來的房子,現在只能看著別人住著,這種事情換了誰都會覺得很憤怒,但與此同時劉女士也很無奈,因為被執行人請來了自己八十歲的老母親,仗著劉女士不敢對老人怎麼樣,就繼續肆無忌憚地霸佔著這棟房子。
在百般無奈之下,劉女士只能委託相關機構向司法機關求助,司法機關了解情況後組織劉女士與被執行人進行協商,根據買受人劉女士以及現居住者的協商結果,將房內物品搬遷至指定地點。劉女士心頭的一塊大石頭終於落了地。
這個案例足以表明廣東省對於司法拍賣房屋清場的執行力度,也給那些心存疑慮的購買者打了一記強心針,大家如今大可不必擔心自己的房產被他人強佔的問題,而且有關法拍房的法律規範也在一步步的完善,購買者的權益將會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