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自然人如何降低稅負

靈活用工自然人如何降低稅負

認定從事生產經營VS臨時稅務登記辦理

2020年疫情爆發,促進了靈活用工快速發展。在不少行業內人士看來,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不能算是真正的靈活用工,是企業為了減少用工風險將勞動關係轉移到第三方,只能算是法律形式的靈活用工。新型的靈活用工是按需招聘,以項目製為主,時間靈活。本文探討的是新型靈活用工,即通過靈活用工平臺發佈任務個人自由職業者從靈活用工平臺領取任務,完成任務,獲取報酬。


靈活用工平臺如何提供服務?

靈活用工用工平臺的服務方式主要包括撮合交易和服務轉售兩種類型。在撮合交易方式下,用工平臺只負責交易雙方的業務撮合,交易雙方獨立發生業務往來,服務提供方按照提供服務的具體內容繳稅,具體服務提供與用工平臺無關;在服務轉售方式下,用工平臺負責服務的買入和賣出,不再是提供居間服務的“經濟代理人”,而是直接參與服務的“買賣”。本文主要探討的是轉售類型的靈活用工模式,也是當下比較普遍的交易模式,圖示如下:

靈活用工自然人如何降低稅負

轉售類型的靈活用工模式


靈活用工平臺如何運作?

1.靈活用工平臺與企業簽訂相關協議,通過平臺發佈任務,自由職業者通過平臺接任務

2.稅務機關與靈活用工平臺簽訂《委託代徵協議》,靈活用工平臺對自由職業者發放經營所得,平臺自動劃扣個人所得稅至稅務局

3.自由職業者通過靈活用工平臺獲得合理合法的稅後所得以及稅務局開具的完稅證明,同時靈活用工網絡平臺向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提供給靈活用工平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靈活用工平臺向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進行結算


靈活用工自然人如何降低稅負?

靈活用工自然人目前降低稅負的主要途徑是辦理稅務登記,主要是臨時稅務登記。目的是把自然人提供的勞務行為轉化為生產經營行為,從而適用增值稅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定徵收等政策,大幅降低稅負。

1.增值稅: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承接任務,提供勞務,增值稅上一般視為按次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起徵點是500元。自然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超過500元就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在增值稅上視為按期納稅的納稅人,按現行優惠政策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不超過30萬元),免徵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承接任務,提供勞務,個人所得稅適用勞務報酬稅目,取得所得時根據收入高低需要按照20%、30%甚至40%的預扣率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需要計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算應繳納的稅額,最高稅率高達45%。

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個人所得稅適用經營所得稅目。可以根據會計核算利潤據實按照經營所得適用的5%-35%五級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以申請適用核定徵收方式,採取核定附徵率或者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大幅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認定從事生產經營VS臨時稅務登記辦理

現在的問題是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是否有稅法依據?

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 規定,臨時稅務登記發放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靈活用工平臺自然人自由職業者主要涉及第1中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二條也重申“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自由職業者只有從事生產、經營行為才能滿足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條件。目前靈活用工平臺都堅持自由職業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緣由於此。實際上自由職業者是提供勞務還是從事生產經營,很難進行嚴格區分。雖然《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正列舉出了勞務報酬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但這種個人所得稅稅目適用上的區分,是否能夠作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時排除認定生產經營行為的法律依據,還是值得商榷。

因此,目前的靈活用工平臺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無一例外要求稅務機關為其自由職業者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同時,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即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的靈活用工自然人。包括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靈活用工平臺稅務管理現狀如何?

2020年將成為靈活用工行業洗牌年,違規委託代徵公司必將受到監管嚴懲,行業發展也將越來越規範。目前市面上靈活用工企業魚龍混雜,資質不健全,服務不合規等問題嚴重。同時,靈活用工涉及諸多風險,例如涉稅洗錢犯罪、虛開發票、代徵稅款不到位等風險,都需要提前防範。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也會陸續跟進。2020年6月16日河南省稅務局徵管和科技處針對靈活用工網絡平企業委託代徵工作下發通知,通知要求對已簽訂委託代徵協議的靈活用工網絡平企業認真開展自查,對協議簽訂不規範、代徵範圍不清晰等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同時規範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取消3萬以下免徵!按1.5%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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