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改《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決定

閩政辦〔2020〕4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研究,決定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閩政辦〔2015〕26號)作如下修改:

將文中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省金融辦、設區市行業管理部門認為交易場所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交易場所依法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審計意見:……”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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