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抵押物兩次流拍不接抵債,不影響申請拍賣債務人其他財產

作者:初明峰、王瑞珂

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所

最高院:抵押物兩次流拍不接抵債,不影響申請拍賣債務人其他財產

裁判概述:

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貸款,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查封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抵押財產及其他屬於債務人名下但未被抵押的財產,在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案涉抵押財產兩次流拍後又不願意接受以物抵債的,當然可以重新申請法院拍賣被查封的其他屬於債務人名下但未被抵押的財產。

案情摘要:

1、賽諾公司向農業銀行武南支行貸款700萬元,以其名下案涉機械設備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

2、賽諾公司無力清償到期貸款,農業銀行武南支行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後經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賽諾公司可分兩期償還所欠款項。

3、但賽諾公司仍未履行該民事調解書,農業銀行武南支行申請法院查封了案涉抵押財產(即機械設備)及其他屬於賽諾公司名下但未被抵押的土地和地上廠房。

4、農業銀行武南支行申請法院對案涉抵押財產(即機械設備)進行拍賣,但無人買受,經過兩次流拍後農業銀行武南支行也不願意以第二次拍賣底價接受上述設備。

5、農業銀行武南支行又申請法院拍賣其他屬於賽諾公司名下但未被抵押的土地和地上廠房。

6、賽諾公司針對法院的執行行為向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被駁回後又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複議後仍維持原法院裁定,賽諾公司對複議結果仍不服向最高院進行申訴,最高院駁回其申訴。

爭議焦點:

在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執行其名下的未抵押財產是否合法?

法院觀點: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是為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其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但抵押權的設立並不意味著債務人僅在抵押財產範圍內對債權人負清償義務,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除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豁免執行之外,都應當是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申請執行人既可以申請執行已抵押財產,也有權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未抵押財產。本案中,執行法院對賽諾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執行的包括土地、廠房在內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不但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而且是為保障申請執行人實現其合法權利應盡的職責。

因此,賽諾公司認為申請執行人在對特定財產設定抵押後即喪失了對被執行人名下其他財產申請執行的權利、執行法院只能在設定抵押的財產範圍內進行執行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5)執申字第87號

相關法條: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籤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實務分析:

在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下,是否應當優先執行抵押財產?抵押物流拍甚至徑行執行其名下的未抵押財產是否合法?這一問題在實務中本無爭議。但是部分法院的判決認為: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方式為借款提供擔保,債權人綜合審核抵押財產權屬、變現等因素後接受抵押財產,說明債權人在債權設立時對不能現金實現債權情形下,應通過優先變現抵押物實現債權有預期,未經對抵押物採取執行措施,不能徑行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同時持該觀點者認為抵押物變現不能,法定接受抵債財產的情形出現時債權人拒絕以物抵債的,在抵債額範圍內不得再對債權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顯然該觀點是錯誤的。本文援引判例直接否認了上述錯誤認識,較為權威、符合誠信原則也系主流觀點。因為債權債務(或其他以金錢支付為義務的合同關係)設立時,債務人的承諾是金錢支付義務,其設立的擔保措施無論是物保還是人保,無論是自身物保還是第三人物保均是權利人為保障權利實現而設立的保障,一旦義務人違約未能按照合同履行義務,需權利人啟動保障措施,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債權人在執行債務人的抵押財產和其他責任財產之間當然享有選擇權,債權人有權選擇容易變現的財產。當然,不排除執行機關從考量社會財富的綜合利用角度對債權人提出建議,不過筆者認為此類建議若債權人不採納,執行機關也不得依職權作出限制債權人的選擇權的行為。債權人和執行機關錯誤的將權利人所享有的擔保權利解讀為行權順序義務,更是違背公平和當事人內心真意的。特推薦本文援引判例。

另外,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在債權人拒絕接受流拍資產後,對債務人所判定的逾期罰息是否應當繼續計算?筆者將在後續文章進一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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