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超過兩年,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超過兩年,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 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超過兩年,不再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欠繳社會保險費,應視為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依法應當行政處罰。

  • 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執法機關應當責令限期補繳。

根據《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只要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無論超過多少時間,執法機關都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逾期未補繳,可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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