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職工被辭退,只有經濟補償金嗎?這一項補助很容易被忽視

重病職工被辭退,只有經濟補償金嗎?這一項補助很容易被忽視

[問題]

張某在某公司擔任部門經理。工作期間,張某突然患了重病,醫療期滿後仍未能恢復工作。公司通知張某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張某表示因病無法工作。

此時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公司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並願意按照張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張某由於重病在身,無法繼續通過勞動獲得收入,認為公司不能辭退他。而且除了經濟補償金以外,公司還需要向張某支付其他補償嗎?

重病職工被辭退,只有經濟補償金嗎?這一項補助很容易被忽視

[分析]

一、公司可以依法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某患病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時,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張某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按照張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在公司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張某的工資超過用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符合特定條件時,張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醫療補助費,甚至辦理退休

原勞動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職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張某在接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後,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原為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如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如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

三、醫療補助費的金額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如張某被鑑定為5至10級傷殘的,公司應當按照張某的工資標準支付至少六個月的工資作為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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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勞動能力鑑定是員工的權利,能否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時獲得醫療補助費,甚至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能力鑑定等級是關鍵。如員工放棄鑑定的,則無法再享受前述待遇。

2、員工患病後在醫療期滿無法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如果公司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選擇到期不續簽的,員工還能享受前述待遇嗎?同樣可以。公司不能因為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而免除該義務,員工也不會因此而喪失該權利。

3、本文所說的醫療補助費和退休待遇,均以勞動能力鑑定的等級為依據,如職工患病未能達到傷殘等級的,則沒有醫療補助費或退休待遇。

文丨李彥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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