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剋扣了員工工資?其實我要的是賠償金

你以為剋扣了員工工資?其實我要的是賠償金

某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 “遲到、早退半小時之內者,予以警告,罰款50元,遲到30分鐘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遲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記小過一次並扣款50元。”

2016年5月,公司以其員工阿風遲到3次為由,對其處以計小過並共罰款50元的處罰並從當月工資中扣減。

阿風收到工資條後很不開心,隨後就以公司剋扣工資屬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0000餘元。

案件歷經了仲裁、一審、二審最終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40000餘元、並返還2016年5月扣款50元。

你以為剋扣了員工工資?其實我要的是賠償金

【屠律說法】

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遲到、早退半小時之內者,予以警告,罰款50元,遲到30分鐘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遲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記小過一次並扣款50元。”公司因此對阿鳳處以計小過並共扣款50元的處罰。雖然工資條上將扣款50元寫為罰款,但根據處理的依據等事實,應認定為扣減工資。

公司對阿風扣款50元無法律依據,阿風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公司實際上多扣了員工50元工資,最終付出了40000多元的經濟補償,是所扣工資的8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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