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週一次赴浙開展經營活動,社矯人員為司法機關服務保障民營企業點贊!

來源 | 閔行檢察

每週一次赴浙開展經營活動,社矯人員為司法機關服務保障民營企業點贊!

羅某是浙江嘉善某電腦配件公司的負責人,因犯危險駕駛罪於2019年底被判處緩刑,在上海市閔行區接受社區矯正,根據《社區矯正辦法》未經批准不得離滬。異地服刑使公司經營陷入困難。


其實,社區矯正“請假難”與企業經營需要之間的衝突並非個例,並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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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為更好地服務長三角區域經濟一體化建設,滬蘇浙皖四省市的檢察院和司法廳(局)會簽了《滬蘇浙皖社區服刑人員外出管理辦法(試行)》,明確“民營企業社區服刑人員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本人赴外地處理的,可以經批准外出”,並對外出申請和審批的條件和流程做出具體規定,使得企業經營人員外出有法可依,外出管理更具人性化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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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出臺後,閔行區檢察院在社區矯正執行監督中注意到羅某的情況,經與區司法局共同研究,認為羅某確有外出經營的需求,且犯罪情節輕微、日常表現良好,符合可以經營外出的情形,遂及時建議司法局適用新規批准羅某離滬經營公司,以保障社區矯正對象工作穩定,使其更好適應、融入社會,實現社區矯正制度設置的初衷,同時保障企業正常運營,服務非公經濟健康發展。


根據羅某工作實際,他被批准每週一次前往浙江嘉善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且簡化申請外出審批流程,每月集中辦理一次外出審批手續,無需重複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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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羅某外出過程中,閔行區檢察院依法對外出申請的審批、管理、銷假、是否發生脫管等全流程開展監督,既保障其合法權益,又建議司法局加強管理,確保其學習教育和社區服務等矯正措施不間斷,不發生脫管、再犯等違法事件,做到“保障”和“監管”兩不誤。


羅某每次出差均需向區司法所報備,說明離滬和返滬時間,並在返滬第一時間向司法所彙報情況。司法所在他每次返滬後,回查電子定位軌跡情況,確保軌跡與出差目的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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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羅某矯正期屆滿。羅某表示:“若沒有新的外出審批規定,公司將難以正常經營,司法機關的舉措實實在在保障了民營企業的利益。”


(文中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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